中新網1月19日電 北京美然動力街區的業主們終于維護了自己的權利,并有望過上平靜的生活。
2004年8月,美然動力街區業主委員會向當時提供物業服務的美晟物業發出退出小區移交物業管理設施和資料的函件,但美晟物業拒絕退出和移交。2005年3月,業委會提起訴訟,10月8日,朝陽法院判決美晟物業退出小區,此判決得到二中院的支持。但美晟物業拒不向新物業交接,同時又停止提供保安、保潔、供暖、供熱水等服務,整個小區幾乎癱瘓。為此,小區業委會向朝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06年1月17日,朝陽區法院實施強制執行,美晟物業終于撤出美然動力街區,結束了近3年的物業管理,新物業正式上崗開始提供服務。
這似乎是一個光明的結局,但很顯然,1800多戶業主為此也付出了相當大的代價。
今日出版的《新京報》載文指出,大冷天,沒有暖氣,那是什么滋味?人們不僅疑惑,為什么美晟物業那樣肆無忌憚,而業主們的喜悅來得那樣晚?
大規模的商品房開發已經使相當大一部分市民居住在商業住宅小區內,其所接受的物業服務也都是商業化的。從法律上說,這些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掏錢聘請的,自然也可以依約解聘。然而,“請神容易送神難”。這幾年來,各地頻繁發生了業主解聘物業管理公司而物業管理公司卻拒不撤離的事情,甚至因此而造成沖突。
可以理解,作為追求贏利的企業,哪家物業服務企業也不愿意喪失服務合同。但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物業公司想掙錢,就得按照當初的合同約定,誠實地向業主提供各種服務。業主如果覺得其服務不滿意,也完全有權按照法定條件解除合同。
但是,物業公司強賣的事情卻似乎不少。值得注意的是,圍繞物業管理合同所發生的大多數糾紛,都與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有關。事實證明,這一前期物業管理安排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這個合同帶有一定程度上的強賣性質,因為,它是開發商指定給業主的,業主在買房子的時候只能無條件接受。
這樣,從一開始,前期物業公司就帶著某種心理優越感,認為自己的合同并不是與業主簽訂的,業主對它不能怎么樣。而在物業服務的前期,恰恰最容易出現糾紛。這種客觀情況與物業公司的主觀心理結合在一起,導致糾紛不斷,且物業公司不愿與業主心平氣和地進行商談。
物業管理公司的傲慢和強橫,也可能與某些政府部門處理不當有關。很多新興住宅小區沒有建立傳統的居民委員會,有些政府部門就把物業管理公司當成管理居民的一級機構,讓它帶上了半政府的色彩。面對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政府部門有時會偏向物業公司,這讓物業公司底氣十足。
要改變這種狀況,首先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在處理圍繞物業服務的糾紛時,更充分地考慮業主的權利和利益。政府理應在商業交易的雙方間保持平衡的立場。前一陣,朝陽區法院對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堵被窩強制執行,引起輿論的強烈反響。本次朝陽區法院對物業公司強制執行,顯示了政府更為公平、妥善地處理物業糾紛的趨勢。
不過,司法解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關鍵還在于防患于未然,讓物業公司從一開始就樹立正確的心態,在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建立起一種平等的關系。為此,按照孔子的“正名”說,沒有必要使用“物業管理”這個詞,這個詞可能會讓物業公司以為自己有管理業主的權力。這當然是十分荒唐的,物業公司只是服務者,因此,“物業服務公司”可能是更恰當的名字。同時,前期物業公司中的“前期”也比較曖昧,應當使用更明確的“臨時”二字。
在正名之后,可以考慮通過修改法規,更合理地安排前期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業主之間的關系。有人士提出,前期物業服務費應當由開發商承擔,這一提議并非沒有道理,因為,這個前期物業公司本來就是開發商聘請的。相關法規也可以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規定一個時效條款,即臨時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合同期滿后即自動失效,業主享有選聘正式物業公司的全部權利,這種權利應該得到司法的有效保障。
當然,行政部門也可以再運用其監管權力,約束物業服務企業。北京市建委近日發布了《關于住宅物業項目交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新老物業”交接過程進行規范。這個將于2月1日起施行的紅頭文件規定,在小區物業管理項目交接過程中,原物業拒不撤出,或新物業強行接管,造成物業管理狀況混亂、出現重大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該企業資質將被停止,并限期整頓。這對物業服務企業也應當起到一定震懾作用。
總之,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從細微處入手,調整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讓業主可以更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為社區的和諧創造條件。(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