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8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新老物業在交接過程中,老物業拒不撤出或新物業強行接管造成物業管理混亂的,該企業資質將被停止并限期整頓,整頓期間不得參與北京市物業管理的投標。17日下午,北京市建委下發了《關于住宅物業項目交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將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意見指出,業主委員會要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依法做好物業管理企業的續聘和選聘工作。
業主委員會、老物業和新物業應當對交接時間等事項進行約定,并按照約定做好交接工作。老物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新物業和業主委員會不得強行接管,因拒絕撤出或強行接管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停止資質并限期整頓,整頓期間該企業不得參與本市物業管理項目的投標。同時,市建委將該企業不良行為予以通報和網上公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警示系統,提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北京市建委表示,該規定對物業管理項目交接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旨在指導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等相關各方依法、有序開展活動,避免矛盾,保障正常的物業管理工作秩序。
《物業交接指導意見》五大亮點
《物業交接指導意見》出臺后,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孟憲生將《物業交接指導意見》和《物業管理條例》對比,并對指導意見進行解讀,幫助業主了解自己的權益。
亮點一
細化新老物業交接過程
《意見》第二條對交接事項做出了3條參照意見,細化了新老物業交接過程。《意見》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何時召開業主大會,并決定續聘或新聘物業公司,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何時告知相關各方。同時《意見》中明確了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公司可以采用協議、招投標兩種方式,并對每種方式的程序做了細致規定。避免目前某些業主和物業公司對選聘新物業的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質疑。
《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如規定業主大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對于到底如何選聘并沒有詳細的規定,《意見》是對《條例》的有效補充。
亮點二
明確交接時移交物業費
《意見》第六條規定:原物業管理企業撤管時,應將預收的交接之日后物業費、各項代收費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意見》對保護業主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條例》只是明確了老物業在移交時應退出物業用房、移交相關資料,對于費用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亮點三
明令禁止強行接管
《意見》第八條規定:原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管理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不得強行接管。目前,一些老物業公司以業主欠繳物業費為由拒絕撤出,《意見》實施后有望有效解決該問題。
《條例》對老物業拒不撤出業主和新物業公司應該怎么辦沒有做規定。
亮點四
物業不得擅自撤管
《意見》第十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提前撤管。在小區未做好選聘新物業公司的情況下,此規定是對業主權益的保護。
《條例》中對此沒有相關規定。
亮點五
物管真空后政府應協調
《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未能在合同期滿前依法完成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造成無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狀態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會同區縣建委,可以組織相應的物業管理企業臨時代管。此規定彌補了小區出現真空狀態時業主的損失。《意見》可能需要進一步完善,它對政府部門權利來源在哪兒、臨時代管的期限等問題未作說明。《條例》中對此沒有相關規定。(石毅 潘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