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12月2日上午僑聯舉辦的全市僑聯系統干部理論培訓班上獲悉,海南省人大常委會2009年9月通過關于修改《海南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若干規定》,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規定對歸僑僑眷的身份確認、僑房政策、僑匯收入、歸僑職工的退休金和養老金,以及華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條款進行了修正,更好地維護了海南省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在落實僑房政策上,新規定修改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屬地落實僑房政策范圍的歸僑、華僑私有房屋,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占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退還歸僑、華僑本人或者其遺產繼承人;已被拆除、改建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社會保險方面,新規定明確“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歸僑、僑眷,民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或者因病、因自然災害影響而致貧的特困歸僑、僑眷,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給予生活救濟!
在歸僑職工的退休金、養老金方面,新規定明確:在國家機關和企事業組織工作并在本省辦理退休手續的歸僑職工,其退休金、養老金低于當地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每人每月定額發給生活補貼。
在華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方面,新規定明確“華僑子女就讀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公立學校的,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報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照顧!(陳新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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