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日電 香港演藝人協會提出數據證明公眾人物偷拍照數目激促,促請政府盡快立法,在不妨礙新聞自由及編輯自由下,藝人必須得到應有保護私隱的權利。
香港明報消息,近一、兩年,藝人遭侵犯個人私隱日益嚴重,如“阿嬌”鐘欣桐被偷拍更衣、黎明與女友樂基兒在家中親熱被偷拍、劉嘉玲事件等事例,演藝人協會認為不僅為當事人帶來嚴重影響及不尊重外,同時亦為社會帶來不良風氣。為免變本加厲,香港演藝人協會成立項目小組,于2006年5月委托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中心,進行一項“香港傳媒侵犯公眾人物私隱綜合研究2006”的調查,在維護公眾利益,保護公眾對涉及自身利益擁有知情權的大前提下,經過7個月時間的努力,從過去兩年的實例,促請政府盡快立法,在不妨礙新聞自由及編輯自由下,藝人必須得到應有保護私隱的權利。
昨日香港演藝人協會舉行招待會,由會長曾志偉、岑建勛及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中心發言人鐘庭耀出席。鐘庭耀表示,就過去04年與05年兩年的實例,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建議將侵入私人處所偷取個人數據列作刑事罪行,和使用加強感應器材偷錄或偷拍私人處所內情況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進行民意調查。
鐘庭耀稱調查對象以4本香港市民熟悉的“八卦”雜志,依次序為《壹周刊》、《東周刊》、《忽然1周》及《壹本便利》,結果顯示04年共有253張相片涉及法改刑事條例,05年則有381張相片,增加了百分之五十。
在市民方面調查所得,有半數市民自稱不喜歡閱讀“八卦”雜志,但有近七成的認為有關雜志曾經嚴重侵犯公眾人物私穩。關于立法管制條例,有百分之八十的市民贊成立法。
鐘庭耀指出,7個模擬情況之中,有4個被市民評為屬于超越“民事罪行”的范圍,包括記者偷拍藝人在表演場地后臺更衣(阿嬌事件);記者用遠攝鏡頭偷拍藝人一些身體特征(側田事件);以及記者用遠攝鏡偷拍藝人在寓所內與男女朋友親熱(黎明和樂基兒事件)等。
演藝人協會會長曾志偉表示,演藝人協會經過7個月時間調查,終于完成,結果顯示兩年內偷拍的照片增加了百分之五十,已經到了很嚴重階段。又指會將報告呈交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提出立法;但報告有指市民雖然贊成立法,但又會買周刊來看,情況矛盾。曾志偉覺得這是在所難免的,如劉嘉玲事件亦有不少人會購買來看,但也有不少婦女團體出來投訴。
志偉說:“事件發生與人愛看是兩回事,政府要先立法管制,這是公民教育,如禁煙一樣,政府行了第一步,讓年輕人不會學習偷拍。”他指報告今天會交給立法會議員,相信政府方面一定有響應。(楊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