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為商家代言內容涉假時,要不要為其不實代言負責,曾引起社會的廣泛爭議。北京警方近日透露,葛優退還了為“億霖木業”代言所得的359萬元。這似是對爭議作出了正面肯定,然而,聯系到“退款”的背景,情形又并非如此。明星代言的責任問題,仍有必要爭個是非。
葛優退還億霖代言費,是因為億霖集團涉嫌傳銷,兩年間非法牟利16億元,受騙者兩萬多人,其支付的代言費與廣告費來自非法所得。然而,假如億霖沒有涉足傳銷,那么,葛優“合作造林,首選億霖”、“億霖木業綠色愛心天使”的代言雖屬虛假,他吃下的代言收入,未必就要再吐出來。
比他更甚的例子俯首可拾,比如先前鬧出的“藏秘排油”、“送子觀音”的涉假代言,林憶蓮、劉嘉玲以及多名內地明星被工商部門立案調查的涉假代言。據有關部門透露,僅去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系統受理虛假違法廣告的投訴多達5483件,電視晚間黃金時段的廣告,明星代言的占了80%,當中涉假涉騙的不少。然而,沒看到誰受了處罰。可見,葛優的退回代言費,與“代言責任”并無多大關系。
然而,大凡商業廣告,所用詞語和內容的真實性,都須經審核批準,超出批文做廣告即屬違規。代言明星只有恪守批文,“照本宣科”,如果不問廣告真實如何,或明知其假而信口開河,那就與“托兒”無異;又因其公眾形象和知名度備受百姓信賴,危害性也特別嚴重,怎能輕易逃脫責任。
為保護公眾免受代言所害,不少國家對明星代言都有嚴格的規定,代言了虛假廣告,身敗名裂不說,還可能招來牢獄之災。比如在日本,代言虛假者必須向社會公開道歉,還可能在很長時間找不到工作;在美國,要求代言者必須是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以作“明示擔保”,否則就會受到重罰。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曾因為夸大產品功效而鋃鐺入獄。
必須讓虛假代言者付出代價。以葛優為例,如果他對億霖事前知情,可能會構成傳銷共犯;如果參與了經營,則是觸犯刑法。現行廣告的法律法規,沒有把代言者排除在責任人之外,沒收虛假代言者的所得,更是理所當然。 (賀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