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郭德綱徒弟李鶴彪(本名:李國勇)因涉嫌毆打記者周廣甫,被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已于昨日執行。對此,德云社副總經理王海稱:“我已經獲悉了這個訊息,但對于公安局的決定我不發表評論。”而被打記者周廣甫則在電話中告訴記者:“這個消息讓我很欣慰,也感謝媒體同行對我的支持。”至于周廣甫是否還會起訴對方民事賠償,他稱“我有信心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據警方介紹,8月1日16時許,李國勇(男、31歲、北京德云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演員)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瀛海莊園小區一住宅處,因北京電視臺《每日文娛播報》欄目組采訪拍攝一事,與該欄目組工作人員周廣甫發生沖突,后李國勇將周毆打致傷。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接報后,經連續工作,查實以上情況。周的傷情經司法鑒定為輕微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8月5日,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對涉嫌毆打他人的李國勇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
被打者、《每日文娛播報》記者周廣甫在電話中對記者稱:“我也是剛從公安機關獲悉,我感到很欣慰,這種心情是多少金錢也無法換來的。感謝公安人員的辛苦,更要感謝媒體同行這些天的支持。”對于德云社和《每日文娛播報》都想打官司的報道,他未做評論,只說:“我有信心繼續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因為這件事對我的傷害挺大。”
- 律師釋疑
昨日有報道稱,“郭德綱弟子打人案”雙方都欲打官司。對此,德云社副總經理王海稱,有過打官司的計劃,但還要看北京臺的處理態度。而周廣甫昨日表示,想用法律捍衛權利。對此,記者又追訪了《每日文娛播報》制片人朱禮慶,他稱:“還要和律師進一步溝通,是否起訴確定后會公布。”隨后,記者采訪了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沈律師及北京天平律師事務所張巖律師,他們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分析。
記者是否私闖民宅?
從視頻判斷未構成強行侵入
沈律師稱,中國的法律條文沒有“私闖民宅”一說,只有“非法侵入住宅罪”,釋義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和住宅主權人允許,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沈律師從視頻上判斷記者的行為還未構成強行侵入。女記者是先敲了敲門,之后走進玄關,沒有跡象表明記者想強行進入屋內。
是否影響郭德綱公眾形象?
報道非主觀惡意聯系郭德綱
沈律師認為,德云社方面必須找到《每日文娛播報》主觀惡意將打人事件和郭德綱關聯起來的證據,從事件之前的各個媒體報道來看,《每日文娛播報》在這次報道中并非主觀惡意聯系郭德綱。從事后郭德綱的博客來看,他也承認別墅是他買的。
李鶴彪是否正當防衛?
承認打人就不存在正當防衛
沈律師認為,李鶴彪已在情況說明會上承認打人,已不存在正當防衛這一說法。
相聲中罵人是否違法?
侮辱性言論涉嫌侵犯名譽權
張巖律師稱,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郭德綱于8月1日在三里屯進行相聲《張雙喜捉妖》的演出中稱北京電視臺齷齪、記者如妓女、舉報其別墅“違建”的小區業主是窮人的言論涉嫌既違規又違法。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使用這種侮辱性的言論,涉嫌侵犯公民的名譽權和企業的商譽權,兩者統稱“名譽權”。如果北京電視臺想就此起訴郭德綱,必須采用第三方獲取的未經剪輯的錄音、錄像,并獲取現場證人的證詞。但民事案件是“告訴才處理”,如果北京電視臺不予起訴,這種侵權就無法存在。
根據2008年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26條第7款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郭德綱在8月1日演出的相聲中的言論存在侮辱他人的現象,違反了該條例。記者從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舉報中心了解到,市民如果要舉報演出中的違規行為,須撥打123318,經核實符合受理條件,才會將舉報信息轉發相應區縣的執法大隊,并及時給予舉報人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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