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俱樂部和球員翹首期待當中,中國足協的《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及轉會規定》終極版日前終于出臺。與2009年11月頒布的草案相比,對于一些比較敏感的問題,新版采取了完全回避的態度,干脆不提,其中刪除了草案中的第五十九條耐人尋味。
草案中的第五十九條是這樣描述的:
第五十九條:轉會費和傭金一、轉會費的數額由轉出俱樂部與轉入俱樂部協商決定。球員或第三方與轉出俱樂部簽訂的有關轉會費數額的協議均無效。二、轉入俱樂部應直接向轉出俱樂部支付球員的轉會費,不得通過經紀人轉交或作為酬勞轉付給球員經紀人,也不得將轉會費變相付給球員或經紀人。不得以現金形式支付轉會費,支付轉會費后,應將發票、銀行匯款憑據上報足協核實。三、俱樂部不得以現金形式向經紀人支付傭金。支付傭金時,必須要求經紀人開具發票,俱樂部應將發票、銀行匯款憑據上報中國足協核實。四、按照國際足聯規定,在球員涉外轉會中有權收取訓練補償和聯合機制的俱樂部,應及時將相關要求附載于轉會協議中與有關材料一并書面提交中國足協,以便中國足協在簽發國際轉會證明時予以明確。
中國足協在上述草案出臺以后,曾邀請各個職業足球俱樂部和地方足協領導及專家去足協進行了座談。據參加此次會議的人員介紹,與會代表對這條并沒有異議,但中國足協為何在終極版中刪除這條?
眾所周知,自職業聯賽開始以后,各俱樂部外援“水貨”的情況不斷出現,其中就與上述第二款有著直接的關系。如果買方俱樂部直接向賣方俱樂部匯款,基本可以保證隊員是賣方俱樂部的合法隊員,是有約在身的,如果去掉這條,既得利益者就有可能將“自由人”賣到需要支付轉會費或租借費的價格,更為關鍵的是這些“自由人”并非是合同到期的“自由人”,而是能力有限無法拿到俱樂部合約的“自由人”,說白了,就是“水貨”。應該說上述條款對維護國內俱樂部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現在足協在沒有任何俱樂部反對的情況下取消這條,如果不是想推卸自己的責任,那么究竟是聽了誰的意見取消了這條?
在中國的轉會市場上,經紀人的力量不可忽視,一些經紀人也都以能搞定某些關鍵的人物為榮,在他們的運作下,又有多少俱樂部是將轉會費或租借費打到賣方俱樂部賬戶的?
對于外援轉會,國際足聯有著明確的規定,在手續上也有嚴格的步驟,首先是合法的經紀人提供合法的經紀人證書,其次,是提供球員的代理合同。
坦率地說,中國足協前些年還是按照這個要求進行運作的,確實杜絕了一些經紀人坑蒙國內俱樂部的事件。但隨著班子人員調整過以后,要求也有所改變,不少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轉會或租借手續也在經紀人的“工作下”在足協得以通過。外援轉會歷來是個渾水池,所以,有負責外援轉會手續工作的足協官員為此丟掉了職業也不足為奇了。
既然中國足協在草案中明確提出這條,就說明此條的重要性,那偏偏又為何取消掉了呢?留待各人慢慢品味吧!
胡 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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