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奧運期間開博客有規矩 不得用于商業用途
2008年02月16日 16:40 來源:法制晚報 發表評論
北京時間今天凌晨,國際奧委會在希臘雅典召開的執委會上,公布了運動員在奧運會期間開設博客的相關條款。
2007年12月,國際奧委會曾批準奧運會參賽運動員和官員開設博客,但國際奧委會擔心這有可能影響到采訪奧運會的新聞媒體的權利,或者侵犯隱私,現在國際奧委會制定了相關的規定。
國際奧委會表示,博客是一種合法的和正當的個人表達形式,并不是一種出版物,運動員可以因為私人原因使用它。"獲得奧運許可的人,可以發布關于奧運的內容,但是只能是與奧運相關的本人的個人經歷。"
國際奧委會在今天發布的條款中稱,運動員博客"必須采取在線日記的形式",不得包含其他參賽者的采訪內容,并且不得有描寫其他運動員的信息。
運動員在奧運會期間開設博客的部分規定
在奧運會比賽期間,開設博客的人不能把以下音頻或視頻內容發布出來——奧運會比賽場內、開閉幕式、頒獎儀式或在其他任何需要許可方可入內的區域內的活動。靜態圖片只要不涉及比賽,均可刊登。
博客的所有者不能簽署合同獨家發布自己的博客,并且不能用于商業用途,廣告商和贊助商的內容不得與奧運內容同時出現在屏幕中。博客的內容應符合奧林匹克精神中"品味高雅"的原則。
運動員博客中不得披露任何與奧運會安全、組織等相關的信息。該規定同樣適用于運動隊。此外,博客域名中不得包含任何與olympic和olympics(奧運)相似的字眼,同時要求博客中有奧運會官方網站的鏈接。
【編輯:張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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