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8日電 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臺北地院今天第三度開庭。審判長蔡守訓當庭諭知,包括法務部門法律咨詢意見書、馬英九接受中天新聞專訪、議會答詢內容及證人證詞,都具有證據能力,未來可在法庭上討論。
據“中央社”報道,馬英九庭訊中并不爭執“臺北市長是否具公務人員身份”、“特別費的支領過程”,也否認檢方認定涉嫌貪污新臺幣一千多萬元。他說,特別費是個人的津貼,不論是特別酬庸、固定報酬或實質補貼,用語雖不同,但都是私款。
對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若未用完是否要繳回的問題,馬英九說,目前沒有規定要繳回;他也未被告知要繳回。至于對審判長訊問“檢方起訴他按月將市長特別費的半數匯入賬戶,有無爭執”,馬英九表示,錢不是他匯入,是會計人員,“行動非我做”。
在證據能力討論部分,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提出法務部門在“行政院”院會對于首長特別費的“實質補貼說”,及朱石炎、黃錦堂及黃紹玉學者,對于特別費性質研討會內容,要列為證據方法,引發檢辯雙方一陣交鋒。
合議庭在聽完檢辯雙方陳述后,審判長蔡守訓詢問馬英九是否還有意見,馬英九也表示有兩點要陳述。他指出,擔任過法務主管,了解法務部門作業流程,雖然起稿是幕僚起草,但經過與各部門討論,且法務主管的諮詢意見是在院會提出,再加上法務部門是“行政院”法律顧問,所以法務主管在院會所提意見,就能代表法務部門。
馬英九指出,法務部門所提法律咨詢意見書,不只是一個意見,而是說明一個長達數十年的存在慣例,甚至已到習慣法的地步。這些習慣法早存在本案之前,也就是全臺領用特別費的首長,是受到行政慣例影響,而非受到法務部門意見的影響,也證明這些慣例的存在。
最終合議庭裁定,對檢辯雙方各自提出包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審計部門、主計部門等相關特別費使用規定條文、函示公文、法務部門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行政院”院會提及法律意見諮詢書、廖鯉等十多位證人接受檢察官筆錄等都同意列入證據能力。
另外,馬英九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九月十八日在臺北市議會接受顏圣冠質詢時的答詢內容,也裁定列為證據能力。
至于辯方提出朱石炎等三位學者在座談會對特別費提出的見解,雖宋耀明也引美國聯邦法院的判例認為應列入證據能力,但合議庭裁定認為屬于法庭外陳述,不列入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