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6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總統(tǒng)府”秘書長陳唐山等五名官員,因拒絕在“國務機要費”案中出庭作證,遭臺北地院各裁罰三萬元,提起抗告案。“高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昨日裁定“抗告駁回”。
“高院”裁定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務員固然可以拒絕證言,但在刑事案件,證人如拒絕證言,仍應釋明拒絕理由,提出聲請。其聲請是否有理由,自應加以審核而予以準駁,否則證人將率予拒絕證言。
至于許可或駁回拒絕證言,偵查中應由檢察官以命令行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本案中,臺北地院傳喚“總統(tǒng)府”秘書長陳唐山、“總統(tǒng)府”第二局局長余新明、“總統(tǒng)府”政風處處長謝建財、“總統(tǒng)府”第二局第三科科長吳倩萍、“總統(tǒng)府”政風處第一料科長蕭益?zhèn)}等人到庭具結作證。但是,陳唐山等僅以函覆,不待法官裁準,徑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