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3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行政院”于13日上午通過“法官法草案”,草案中規定,法官禁止參政、兼職,為淘汰不適任法官,“司法院”將設立法官評鑒委員會,委員會由11位評鑒委員組成,包括法官二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二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依情節法官可能受到包括撤職在內的懲戒處分,建立法官的“退場機制”。
整部“法案”共有94條條文,從總則、法官的任用、法官職務的執行與監督、法官會議到法官的評鑒、保障、給與等都有規定,并有檢察官的專章,即檢察官是附在“法官法”之內規范。
法官包括“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及各法院的法官,都稱之為法官,但因大法官的任用是臺灣領導人提名“立法院”同意,因此并不全然適用本法。
為了使法官人事制度主化、自治化與透明化,“草案”規定“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官的任免等人事事項,其中委員會名額中,須有超過二分之一是票選的法官組成。
法官就職時應依法宣誓以昭信守,條文中并直接規定誓詞內容,“草案”并規定,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及“政黨活動”,也不得兼任“中央”、地方民代等其他職務。法官并且要嚴守職務的秘密。
此外,“草案”規定,法官在獨立審判不受影響的限度內,接受職務監督,如果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可請求撤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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