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0日電 據臺灣《工商時報》報道,和艦案訴訟風波,臺當局“金管會”再輸一場官司!敖鸸軙闭J為聯電公司前董事長曹興誠,違反證交法“信息揭露”規定,對曹興誠行政處分罰鍰300萬元(新臺幣,下同)事件,臺灣“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金管會”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金管會”是在2005年4月20日,對曹興誠作出兩次行政處罰,共罰鍰300萬元。處罰的理由有二:1.聯電從2001年6月到2002年上半年起,由曹授權協助大陸和艦科技公司,并獲和艦口頭允諾未來回饋聯電,這是屬重大影響股東權益的事,聯電并未辦理信息揭露。2.聯電在2005年3月4日開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重要經營策略,聯電遲至同月17日才上信息觀測站揭露。
“金管會”處罰曹興誠的理由,經不起法院審理的考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07年12月間判決,“金管會”敗訴。
法院認為,兩公司間“給予協助、同意回饋”的共識,沒有證據顯示足以架構出契約必要條件,而具體化到可以規范雙方在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同時,聯電董事會的決議是否應為揭露事項,應由法令規范要件來判斷,而不是由董事會決議與否來認定。
再說,聯電在2005年2月17日被檢調搜索,翌日曹興誠就登報公開說明,已為公開信息,自沒有理由發生未經揭露而產生影響公司繼續營運的重大情事。“金管會”卻以違反證交法“信息揭露”規定,對曹加以行政裁罰,于法無據。
“金管會”對于原判決提不出具體指摘那里違背法令的事項,卻仍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種上訴“不合法”,以裁定方式,駁回“金管會”的上訴;本件爭訟“金管會”因而敗訴確定,結束4年半多來的風波。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