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華澳報》援引臺灣媒體消息說,正在民進黨當局和中國國民黨都在推動“入聯公投”之際,呂秀蓮聲稱,民進黨當局推動“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案”,必須先進行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的法理論述,破除北京將臺灣解釋為中國一部份的說法。為此,陳水扁有意在一個月內召開“國安高層會議”研商對策,必要時可進入國際法院打官司。呂秀蓮還透露,“立法院”日前通過希望簽署加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并行文給聯合國。但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竟回涵引援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在聯合國唯一合法的代表,及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為由,認為臺灣沒有資格加入。一個月前她發(fā)現此事立即向陳水扁反映,促請其注意,并透過吳釗燮向美方提醒。正由于有此情況,在推動“以臺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案”時,就有必要首先就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的法理論述,進入國際法院打官司。
評論指出,呂秀蓮雖然是美國哈佛大學的法學高材生,竟連國際公法的普通原理都付諸厥如。實際上,根據作為《聯合國憲章》組成部份的《國際法院規(guī)約》規(guī)定,國際法院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guī)定而建立的常設性國際司法機關,也是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聯合國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guī)約》的當然當事國。為此,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是指法院審理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力。根據《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者限于國家。作為國際法院訴訟當事者的國家,首先是聯合國會員國;其次是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條件成為《國際法院規(guī)約》當事國的國家,如瑞士。此外,非聯合國會員國和《國際法院規(guī)約》當事國的國家,如果愿意按照《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guī)約》和《國際法院規(guī)則》的規(guī)定,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保證執(zhí)行法院的判決,并承擔《聯合國憲章》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聯合國會員國的義務,也可以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聯合國和其它國際組織以及個人和法人均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
中國是《聯合國憲章》以及作為“憲章”組成部份的《國際法院規(guī)約》的原始締約國。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后,臺灣當局就喪失了參與聯合國事務的一切資格。而且,臺灣地區(qū)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也不具有“國家”的條件和地位。因此,臺灣當局并不具備前述的國際法院“訴訟當事方”的三項資格條件。何況,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隨著國際法院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的作用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中國開始逐漸參加國際法院的事務。一九八四年,中國推薦的候選人倪征(日奧)先生當選國際法院院官,一九九三年,史文鏞先生又被選為國際法院的法官。國際法院中有中國籍的法官,這本身就是阻防臺灣當局所謂“到國際法院打官司”的有效攔截機制,更遑論聯合國和國際法院并不承認臺灣當局是一個“國家”的地位。另外,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之后,就宣布不承認一九四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政府”發(fā)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與任何其它國家簽訂過將國際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的特別協議,而對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中有關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爭端的條款,也幾乎無例外地作出保留。為此,中國從未參加過國際法院的任何訴訟案件。因此,即使是按此慣例,國際法院也不可能會接納臺灣當局的“訴訟”請求。
臺灣當局聲言要“打國際官司”的標的,是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的法理論述,并無“臺灣是中國一部份”的結論。這個“理由”,完全站不住腳。這是因為,其一、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和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公告》,均在國際法上再次明確無誤地確認了中國對臺灣的主權。因此,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是國際社會公認的無可爭辯的客觀和法律事實。其二、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明確地表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在聯合國成立時確曾是代表中國的政府,但在當時只是盤據在臺灣地區(qū)的“蔣介石政權”在聯合國的席位,這就從法律上和程序上徹底地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的問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中自然代表者包括兩岸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因此,所謂“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并不包含臺灣是中國一部份的內容”的說法,得不到任何法理依據的支持。
不過,呂秀蓮的談話內容,倒是“泄露”了臺灣當局今后在進行“加入聯合國”和“加入世界組織”活動時所使用的新招數的“秘密”,亦即是將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內容,曲解為“并不含有臺灣是中國一部份”。對此,還是應有所警惕,并應及早因應,隨時進行反擊,駁斥這一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