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多家百貨公司拿過期化妝品給消費者試用
2008年07月30日 17:0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7月30日電 臺北市議員李彥秀30日提出警告,多家知名化妝品柜臺提供的部分試用品有過期情況,過期天數從兩個月到一年多不等,使用后可能會有紅腫、出疹子的過敏反應。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一名鄭姓男子日前趁百貨公司促銷,免費試用了某牌子男仕沐浴膠,豈料只把試用品擦在手上,就發生皮膚紅腫、發癢等反應。經醫師查問發現,是試用的化妝品過期所致,而且過期時間長達1年5個月。
李彥秀接獲投訴后,派人到幾家百貨公司實地查訪,發現包括多個專柜的試用品均超過使用期限。
李彥秀表示,目前專柜的化妝、保養品幾乎都是進口,保存期限只標示在進口商自行黏貼的外包裝上。放在專柜供試的商品,沒有標示使用期限,消費者自然無法得知,一般民眾基于對百貨公司或專柜品牌的信任,更不會查覺試用品是否過期。
李彥秀指出,根據衛生部門相關規定,除了產品名稱必須在外包裝及容器上都要標示外,其他包括用法、批號及保存方法、期限等,都無需在容器內包裝標示,消費者拆封后若沒有妥善保管外包裝,根本無從得知化妝品是否已經超過使用期限。
針對李彥秀指控百貨公司提供的免費試用品有過期情況,有衛生部門官員表示,化妝品的使用期限,不論是標示在外包裝或容器上均可,衛生部門無法可罰。但如果廠商販賣的化妝品、保養品,不論是正品或試用品只要過期販賣,都將依法處罰,最重可處以廠商新臺幣6萬元至150萬元罰款。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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