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5日電 臺“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明知自己罹患高傳染性的疾病,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進行隔離導致傳染別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下罰金;而若醫事機構拒絕、規避或妨礙收治傳染病病人,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該案被視為“和平醫院”條款。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重新訂定傳染病分類,主管機關依傳染病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為五類,以建立防治對策。
若爆發高致死率、高傳播率的傳染病疫情,主管機關可以建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將全臺劃分為苦干區,并指定醫療機構設立傳染病隔離病房。經指定的醫療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收治傳染病病人。
此外,若民眾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病人,須實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它必要措施。對未治愈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的傳染病病人,主管機關可以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境。
有鑒于禽流感等人畜共通傳染病的威脅,島內爆發流行疫情時,地方政府對于已證實媒介傳染病的活體動物,可禁止民眾飼養鳥類寵物,菜市場肉販也須停止宰殺雞只,以防治疫情擴散、蔓延。對于違反規定的民眾,處新臺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