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9日電 臺“最高法院”日前作成一件“顛覆性”判決,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承認“有實無名”的同居夫妻為“事實上夫妻”,在終止同居關系后,對于生活困難的一方應給付贍養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類似同居的夫妻結合關系雖違反公序良俗,但終止此種類似夫妻結合關系,回復正常倫理秩序后的金錢給付,臺“最高法院”認為無礙公序良俗,只是讓終止關系致生活困難的一方,受到一定程度扶助。
同居十年 她為他處理母喪
據報道,黃姓婦人1987年認識楊姓男子旋即同居,兩人翌年返臺在臺北市中坡北路購屋同居。當時楊姓男子在日本另有原配,二人在臺灣共同生活時,黃婦代楊姓男子照顧生病行動不便的母親長達5年之久。1996年楊母往生,楊妻未回臺奔喪,反而是黃婦以媳婦身份全權處理喪葬事宜,并披麻帶孝,以家屬身份參加葬禮,鄰居也以“楊太太”稱呼她。
1997年間,楊、黃因細故爭吵,楊姓男子徑自返回日本未再與黃婦見面及電話連絡,但仍透過李姓友人按月給付生活費1.5萬元(新臺幣,下同)直至2000年9月。2001年已返回日本的楊姓男子有意終止兩人間關系,停付生活費,并向法院起訴請求黃女返還先前所購供黃女居住的中坡北路房子。
法官認定 兩人如夫妻結合
針對該案件,“臺北地院”認為,楊、黃同居,且黃女是以楊在臺配偶身份出現,應認為兩造有相互照顧彼此一生的默示。楊某提供房子給黃女使用,是為了讓她在有生之年居住無虞。因黃女仍健在,基于“使用借貸”的法律關系,黃女使用房屋的目的還未完畢,居住楊某房子就不算無權占有,因而判決楊某不得要回房子。
判決認為,楊、黃有類似夫妻之結合關系,楊徑自終止與黃女間的關系,經查無可歸責黃婦之事由,因黃婦無其它收入,也沒有財產,生活因而陷于困難,黃婦請求給付相當贍養費應予準許。
報道說,此件判決是島內司法界第一次對沒有婚姻關系、實質上卻過著婚姻生活的兩人關系予以肯定,見解相當“前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