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4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當局“內政部”23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首度增列讓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常態化的規定。未來大陸人民患有臺灣衛生主管部門公告可來臺灣接受治療的疾病,即可申請來臺就醫或進行活體移植,對島內公私立醫療產業具有商機。
“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表示,這次是以人道關懷為考慮,依兩岸人民條例的授權所做的修法。大陸人民來臺就醫可透過臺灣醫院代為申請,除患者本人來臺,得申請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兩個人可以同行,必要時連大陸的醫護人員也可以隨同前來照護,總來臺人數由“內政部”審酌增減。
官員表示,醫療是臺灣公私立醫院的強項,目前大陸人民患有疾病者,想到臺灣接受治療者頗多,這次開放將引起島內公私立醫院注意,會有業者搶生意。至于進行活體移植,其器官捐贈者也可來臺。來臺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所謂活體移植,官員說,在臺灣最可能的就是肝臟移植。
據悉,這次修正草案,也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停留期間、探病等相關規定,由于是行政命令,提報臺當局“行政院”核定后即可發布實施。
修正重點包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的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臺灣地區二親等內血親,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的子女為依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后未滿二個月,均得來臺探親。
此外,大陸地區人民探親停留期間由現行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放寬為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并不得辦理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三次,共計六個月。大陸地區人民探病或奔喪的親等,也由現行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血親。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