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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26日電 國臺辦法規局副局長張萬明在今天上午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兩岸已有多起仲裁裁決相互得到了認可或執行。
有記者提問:仲裁最終目的是促進民、商事糾紛的最后解決。請問,目前兩岸的仲裁裁決是否能夠對方得到承認和很好的執行?
張萬明回答:這個問題很重要,如果裁決之后得不到執行,實在是徒然的。根據1998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個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決議》,“對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以及仲裁裁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予以認可,需要執行的,予以執行。”
他舉例說,2004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認可和執行了臺灣中華仲裁協會作出了一個涉及兩岸債權債務的裁決,效果很好。雙方當事人都很滿意。
張萬明表示,按照臺灣方面的有關規定,大陸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臺灣地區得到執行和認可,而且目前已經有多起大陸做出的仲裁裁決在臺灣已經得到了認可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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