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規定與現行法規對高管辭職約束弱
據了解,創業板公司上市前股改時,大都實施了高管股權激勵,但在公司章程或股權激勵計劃中,大都未設置長期化的后置約束條款。上市前,由于股份不能流通,不會出現辭職減持問題;但上市后,高管股份已高達幾百萬、數千萬甚至上億,股權激勵短期化的弊端開始顯現,個別高管出現辭職減持動機。
同時,現行法規對創業板公司的高管辭職管理存在不足。首先,未對上市后短期內公司高管辭職進行有序管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僅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管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未對上市后短期內的高管辭職行為進行管理。
其次,對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后轉讓減持本公司股票的限制較弱。《公司法》規定在職高管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所持本公司股票總數的25%,但一旦辭職即可突破“在任職期間”限制。《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規定高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但限制期較短,辭職半年后即失去限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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