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0日電 據上交所網站消息,上交所網站發布“關于給予東莞市方達再生資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實際控制人及前董事長麥校勛、公司前股東東莞市勛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前股東及前董事許志榕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麥校勛、許志榕三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決定”。
該決定稱,根據東莞市勛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許志榕在東莞市方達再生資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方源”)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承諾:ST方源股權分置改革實施后,2008、2009年兩年累計歸屬于ST方源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不低于10,000萬元;實際凈利潤與承諾凈利潤之間的差額部分將由東莞市勛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許志榕以現金方式補足,具體支付時間為ST方源2009年年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
經中興華富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ST方源2009年度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4.72億元。2008年、2009年兩年累計歸屬于ST方源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4.27億元,兩年累計實際凈利潤與承諾凈利潤之間的差額5.27億元。東莞市勛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許志榕應在ST方源2009年年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以現金方式補足差額5.27億,以履行其股改承諾。
2010年4月30日,ST方源披露了2009年年度報告,但截止2010年7月16日,相關義務人尚未履行現金補差的股改承諾。
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和第17.3條的規定,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1、給予麥校勛、許志榕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麥校勛、許志榕三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2、給予東莞市勛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開譴責
對于上述懲戒,上交所將抄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并將其計入上市公司誠信記錄。
上交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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