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向松祚指出,其實高管套現會引入職業經理人,也是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一個主要力量,它除了創業本身是我們產業和企業發展的力量之外,可以讓公司逐步的職業化。不是說這個公司永遠是創始的股東在掌控,這個公司就一定會發展好,其實很多公司的創始股東套現走以后,職業經理人進來之后發展得更好。
對策——
扎緊“辭職套現”的籬笆
不過,不少業內人士都曾表示,創業板本是為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平臺,助力其發展,但創業板公司上市后的業績屢讓投資者失望,而高管和原始股東們卻借此一夜暴富,因此,創業板的發行制度有必要進一步改進。
劉紀鵬指出,制度上的調整該如何進行是當前創業板發展一個必須正視的問題。
“首先,從審批和發行制度上,我們要著手推進改革,我們現在雖然不叫審批制,但實際上它也是一個核準制的審批制,在這個過程中,核準者本身也承擔不了責任,應該真正讓投資者自負,創業板要發揮保薦人,承銷商對他們的懲罰機制,而不能在這幾個環節上,大家只有利益、權利,而沒有責任,最終責任還是由股民自負,這是不行的。如果主要由股民自負,那應該是投資者選擇降低門檻之后,提高投資人的素質,這是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其次,現在核心問題是核準制批不出來,加大核準制人員力量,下方核準制從證監會到交易所。最后,由于現在上市企業還是粥少僧多,應該對創業板民營企業、家族企業一股獨大的現象適當地予以限制。”
著名財經評論員張鴻也談到,高管辭職需要有更好的解釋,市場和監管層也應該拿出更好的約束機制。
如果把創業板就叫做一個退出機制的話,那這里面肯定有資金的退出,肯定有人才的退出,然后它才能形成一個有效的良性流動,但里面肯定有非正常的退出。
張鴻還舉例說,還有一種非正常的,就是離職不離崗。“比如同花順有一個監事,有122萬股的股票,但是他辭職了,辭職以后他仍然是這個公司的普通員工,辭職對他的意義在我們看來,僅僅是他擁有了未來可以把股票賣出去的權利。所以當這種現象出現的時候,我們不得不質疑說,你需要有更好的解釋,包括我們需要有更好的約束機制。”
業內普遍認為,在“創業板高管離職潮”這種短期行為的背后,實則凸顯了企業約束條件的缺失。據悉,不少創業板公司在激勵制度的設置上,表現為高管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和業績條件后即可獲得期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公司忽略設計高管獲得期權后的約束條件,這間接為近期發生的“離職潮”埋下伏筆。
在這一趨勢下,部分“先知先覺”的公司已開始重新審視激勵后的約束條件。蘇寧電器2010年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顯示,有效期為自股票期權授權日起5年,分為4個行權期。此外,重慶萊美將管理層股東的股票流通權利與凈資產收益率掛鉤;另一家創業板上市公司華測檢測則將限售期設置為3年分批解鎖,從而將內部人的利益與公司利益更長遠地捆綁在一起。 (記者 李濤)
參與互動(0) | 【編輯:何敏】 |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