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主承銷商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關鍵結論和主要參考信息。主承銷商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反映的是承銷商對發行人股票的投資價值的預測,對新股定價有較大的影響作用,目前該報告僅向網下機構投資者提供。《指導意見》要求主承銷商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這樣增加了透明度,也增加了約束機制。引入披露機制可以督促主承銷商更加重視其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不斷提高研究質量。
2、披露網下機構報價情況。《指導意見》要求主承銷商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即把參與詢價的各配售對象的具體報價向社會公開,這樣不僅方便公眾監督,也可以增強對機構報價的“軟約束”。
目前網下詢價的披露主要限于首尾兩端,即具備詢價對象資格的機構名單、最終配售的結果。在此基礎上,機構報價情況、主承銷商研究報告結論等定價過程的披露將構成定價公開的完整鏈條,整個詢價過程的透明度將獲得較大提升。這樣可以促進券商、機構的詢價定價不斷審慎自律,社會公眾也進一步了解詢價定價的全過程,不斷強化價值投資理念。
記者:《指導意見》對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有哪些新的安排?
答: 市場化的定價機制需要更加靈活的發行承銷機制與之配套。為此,《指導意見》對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增加了回撥事項和中止事由,在保護投資者利益與方便承銷商管理承銷風險之間合理平衡。
主要要求是: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在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情況下,發行人及其承銷商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記者:市場有人建議監管部門推出主承銷商配售權、存量配售等制度安排,《指導意見》對此有何考慮?
答: 很長時間以來,主承銷商配售權和存量發售都是市場熱議的話題,這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境外成熟市場都有這兩項制度安排。對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從長期趨勢來看,這是市場發展的方向,但是從現階段來看完全放開條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創造條件。存量配售也是同樣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完善和解決相關技術和理念、認識等問題。因此,對主承銷商配售權、存量配售問題我們將繼續進行研究,待市場條件成熟時擇機推出。
需要強調的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涉及面廣,需要主要的參與各方擔負起自己的職責,也就是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因此,市場各方應當按照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精神,統一理念、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尤其是承銷商要切實擔負起責任,既要考慮發行人也要考慮投資者,要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
記者:請您談一下《指導意見》和《修改決定》兩個文件的關系?
答: 《指導意見》擬推出的部分改革措施需要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有所體現,兩個文件需要協調一致,為此我們起草了《修改決定》,并將二者一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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