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16時23分報道,針對利用證券研究報告進行內幕交易的行業“潛規則”,中國證監會日前擬重拳出擊。最新發布公開征求意見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對于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流程作出嚴格要求,強調禁止利用研究報告進行內幕交易或牟取私利。
此前,媒體曾多次曝光利用研究報告進行內幕交易的案例,其手法包括提前泄露報告內容讓利益方搶先買進,或是借研究報告為自營做掩護進行相反操作等等。這次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中要求機構研究報告發布必須建立審閱機制即在研報發布前,由相關人員進行研報質量管理和合規審查。且除上述人員外,發布方其他人員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人員均不得在發布前審閱研究報告。
其次,《暫行規定》還要求,研報發布方應防止證券分析師利用發布研報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牟取不當利益。同時,應當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使用者,不得將擬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內容或者觀點,提前提供給內部部門及人員或者特定使用者。
《暫行規定》其中第十二條指出,對具體某個股票做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研究報告,須在該報告發布日,披露截至當天報告發布方持有該股票的數量、市值及占公司自營投資總額的比例。同時,該報告發布當天及下一個交易日,發布方的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以防止券商做出“心口不一”的違規操作。
《暫行規定》還要求,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等等,專門設置了靜默期。(記者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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