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7月29日電(記者 周銳)為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證監會將制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29日,證監會就這兩項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稱,中國證券投資咨詢是伴隨著證券市場的建立而自發產生的。近年來,隨著投資者結構的逐漸變化,投資者需求也在變化和深化。當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逐漸演化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這兩種基本業務模式。
該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中國每年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多達30多萬篇,對證券市場定價的影響越來越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明確,相關機構發布研究報告時需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原則。并要求證券分析師通過媒體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或意見時,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證投資收益的表述。
另一方面,一些證券公司目前已開始探索向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咨詢顧問業務,部分機構也開始向這種業務模式轉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明確,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知悉客戶具體投資決策計劃的,不得泄露相關信息,為他人搶先交易提供便利。此外,規定還對信息揭示、風險提示、檔案管理等事項提出要求。《規定》同時明確,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提供投資建議的行為,也應遵循該規定,并提出客觀說明功能、揭示固有缺陷、提示投資風險等要求。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稱,這兩個規定體現了證券行業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認識的深化。對這兩種基本模式做出規范,解決系列現實問題,將能為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規范發展提供基礎制度保障,形成良好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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