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宋留寶被查處,人們可能想象不到,協助政府管理發放拆遷補償款的村干部竟然能肆無忌憚到如此地步———貪污國家拆遷補償款200多萬元。”宋留寶貪污案一審結束后,承辦此案的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徐佳紅感慨道。
近日,記者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獲悉,鄭州市金水區未來路辦事處沈莊村原支部書記、第一村民組原組長宋留寶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用欺騙、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償款及獎金216.3萬元,一審被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面對從自己手中源源不斷流過的成千上萬款項,作為村里“一把手”的宋留寶動心了,決定大撈一把
現年61歲的宋留寶系鄭州市金水區未來路辦事處沈莊村農民,小學輟學后便在家務農。1973年任祭城鄉燕莊村沈莊村民組第一生產隊隊長,1996年任燕莊村大隊委員兼沈莊村第一生產隊隊長,2001年任未來路辦事處沈莊村支部書記兼沈莊村第一村民組組長。
“宋留寶案是由河南省祭城鎮副鎮長李鎖群受賄案牽連出來的案中案。”據辦案檢察官介紹,為請對方幫忙,宋留寶曾向祭城鎮主管土地工作的副鎮長李鎖群行賄,檢察機關在調查李鎖群受賄情況時,宋留寶的貪污事實才東窗事發。
原來,2003年年底,宋留寶在擔任沈莊村支部書記兼沈莊第一村民組組長期間,因歷史遺留問題,沈莊村和司家莊村想把上世紀60年代祭城人民公社調撥走的位于城北路南、機場專用線以西的60余畝土地要回村里。
2003年年底,經時任祭城鎮主管土地工作的副鎮長李鎖群幫忙,沈莊村和司家莊村以比較優惠的條件要回了部分土地。為感謝李鎖群,沈莊村支部書記兼沈莊第一村民組組長宋留寶與司家莊村民組組長司雙聚等人商量后決定由沈莊村拿出人民幣20萬元,由司留元買一輛轎車送給李鎖群。
2007年11月份,鄭州市檢察院因調查沈莊村有關問題找李鎖群問該土地問題,李鎖群害怕收受轎車一事被查出,遂讓司留元到其處取走20萬元。
“除了行賄外,宋留寶在貪污拆遷款方面可謂是‘肆無忌憚’。”據宋留寶案的承辦檢察官徐佳紅介紹,在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過程中,金水區近郊農村涉及大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村民安置等問題,而宋留寶所任職的沈莊村作為其中黃金地帶,更顯得尤為重要。
面對從自己手中源源不斷流過的成千上萬款項,作為村里“一把手”的宋留寶動心了,決定大撈一把。
2004年,時任沈莊村支部書記兼沈莊村第一村民組組長的宋留寶被任命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用。面對這樣的任命,籌劃已久的宋留寶認為時機來了,便開始“大展拳腳”。
據查,在鄭州市重點工程拆遷項目部修建原鄭州市商貿路(現英協路)期間,宋留寶采取欺騙手段將沈莊村已被鄭州金程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征用并賠償過的附屬物進行了二次賠償,并以村辦企業河南鄭沈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與拆遷辦簽訂了補償協議,補償款共計人民幣166萬余元,拆遷辦分兩次將補償款轉入鄭沈公司后,宋留寶分三次將166萬余元從鄭沈公司取出后用于個人投資。
不久后,鄭州市金水區對熊耳河進行二期改造。通過此前的“成功”的運作,收獲頗豐的宋留寶本想如法炮制。
但是,因熊耳河二期改造未列入當年鄭州市市政府財政預算計劃,宋留寶只得先期墊付了拆遷補償款人民幣100萬元。
不過,宋留寶并沒有放棄這次機會,此后,他利用擔任沈莊村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實際支付拆遷補償款100萬元的基礎上,采取虛報的方式,多報拆遷補償款人民幣122萬元,后通過金水區拆遷辦先期撥付到沈莊村人民幣150萬元,錢到賬后,宋留寶便將虛報的50萬元取出,用于個人投資。
宋留寶的主要貪污事實是在2004年,但是直到我們幾年后調查李鎖群時才暴露出來,其中的緣由值得我們深思
2009年4月8日,因涉嫌職務犯罪,宋留寶被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決定逮捕。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留寶身為鄭州市金水區未來路辦事處沈莊村原支部書記、第一村民組組長,在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過程中,采用欺騙、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償款及獎金216.3萬元,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宋留寶的主要貪污事實是在2004年,但是直到我們調查李鎖群時才暴露出來,其中的緣由值得我們深思。”宋留寶案的承辦檢察官徐佳紅說。
“其實,宋留寶作案的手段都極其簡單,瞞天過海的手法并不高明。”徐佳紅告訴記者,按照規定,凡是與群眾相關的事項都要進行公示,宋留寶讓人在傍晚或者晚上將公示貼出,第二天一早撕去。
“對于那些對不上賬的數據,宋留寶就編造一些虛假數據,而且一般把這些‘數據’寫在公示的最下邊,貼的時候撕去這部分邊角,有人問起就稱是小孩子調皮撕的。”徐佳紅說,由于宋留寶貪污的是國家的拆遷補償款,并不是直接截留老百姓的錢,村民根本就很難知情,而且現在農村留守老人多,對很多政策不了解,大部分村民只關心自己的征地拆遷問題,對于別家的事很少過問,還有部分數據,宋留寶干脆不予公示。
“宋留寶之所以可以‘潛伏’這么久,更加關鍵的問題在于,其貪污的這筆錢根本就沒有入賬,要查就必須將上面的每一筆撥款數目與村賬目一一對查,內部人都有直接利害關系,不會輕易說出去。而沒有走漏風聲的話,上面一般也不會無緣無故的來嚴審賬務。”徐佳紅說。
農村財務管理不嚴,監督不到位,村務公開流于形式,村民知情權和監督權不落實,極易為個別村干部“渾水摸魚”
據統計,近年來,在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查辦案件中,村支書、村主任占到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總數的46%。其中,92%的村官腐敗案件發生在土地轉讓、資金管理環節。
“其中比較典型的有,祭城鎮金莊村村干部金某挪用公款40萬元、賈崗村村干部王某挪用公款50萬元、聶莊第二村民組會計巴某挪用資金30萬元、柳林鎮新莊村村委會副主任徐某貪污、姚橋鄉時埂村原村干部薛某濫用職權案等。”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分管反貪工作的副檢察長杜超峰說。
他告訴記者,這些涉及到拆遷補償款的案件在拆遷資金的管理問題上都表現兩個共同的問題:一是資金分散,缺乏統一管理,資金一般都直接發到村里甚至村民小組管理,導致在運用時缺乏統一的監督管理;二是財務部門內部沒有建立或沒有嚴格執行相互之間的監督制約措施。
對此,徐佳紅說,一些村官腐敗的原因,除了自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村級權力較集中,部分村支書或村委會主任搞“一言堂”,自己說了算,“加上農村財務管理不嚴,監督不到位,村務公開流于形式,村民知情權和監督權不落實,極易為個別村干部‘渾水摸魚’”。
“給李鎖群送錢,就是為了讓他在土地轉讓的過程中能對我們‘手下留情’,低價轉讓。”在供述中,對于向昔日上級李鎖群行賄的原因,宋留寶直言不諱。
“此類腐敗案件在土地轉讓環節的主要問題是透明度不高,操作不規范。在土地征購中,對于實際交易的價格怎么掌握并沒有具體規定,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多,隨意性較大。為了能以最低廉的價格征到土地,征地單位不惜重金行賄。個別村干部收受好處后,隨意降低價格,結果是肥了個人,虧了集體。”杜超峰說,當前村官職務犯罪有“5個易發環節”,必須引起高度警惕:
一是在房屋拆遷品補量核定環節,主要采取虛報增補項目并從中截留的手段貪污公款,或將領取的款項只發部分給農戶,余款截留,用于個人及家庭開支;
二是在土地征用費補償環節,主要采取收入不入賬或少報收入的手段進行貪污挪用犯罪;
三是在青苗品補償環節,主要采取虛增青苗品補數量,隱瞞收入不上交的手段貪污公款;
四是在移民資金環節,個別村組干部在協助鄉政府審查移民資格和管理、發放移民款過程中,采取虛報移民戶數、虛報基礎補償款發放金額的手段,騙取、侵吞國家移民補償款;
五是在“退耕還林”和“糧食直補”、“社會保障”等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發放環節,部分村干部采取為自己和親友虛增面積,隨意篡改減少其他村民土地面積,或通過代理簽字等形式冒領各種補助資金。
杜超峰介紹說,這類犯罪的主體主要以“三個部門”和“三種人員”為主,且共同犯罪居多。“三個部門”即土地管理部門、拆遷部門、征用部門,“三種人員”則是指村支書、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會計,而“三個部門”和“三種人員”相互勾結,或隱瞞收入、集體私分,或是直接挪用上級政府撥付的土地補償款,或是銷毀原始領款證明、私自增加村民領取征地補償費的數額,采取虛報冒領的方式截留后私分。 本報通訊員 張勝利 孫飛飛 本報記者 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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