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金鳳區一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為6401031101213334�!�3月22日,在金鳳區人民法院,市民李發章狀告金鳳區交警一大隊于2009年11月15日在上海東路進行“釣魚執法”一案開庭審理。
A 一張50元的超速處罰通知書引發訴訟
2009年12月1日,市民李發章接到金鳳區交警一大隊的處罰通知書,處罰書載明:2009年11月15日15時47分在上海東路(麗景北街至唐徠渠段)980米超速50%以下,處50元罰款。李發章對交警部門的做法提出質疑并以法律形式進行訴訟。
B 狀告交警“暗中抓拍”
昨日,李發章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了金鳳區交警一大隊執法行為的不當之處。
李發章說,金鳳區交警一大隊給他下達的處罰決定書上,對其超速值不明確,只寫明在上海東路(麗景北街至唐徠渠段)980米超速50%以下,究竟超速多少不明確,算不算超速10%以上?如果按照自治區公安廳2008年12月15日施行的《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十六條》第12條規定,校定監控系統超速抓拍值,對不超過限速值10%的不予抓拍。
“更何況,在上海東路行駛路段,我就根本沒有發現有任何的超速監測設備。”李發章說,他基本上每天都途經該路段,沒有發現任何告示牌及相關的移動監控設備。
《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凡已安裝使用的交通監控系統位置、限速值、監控抓拍程序等在新聞媒體上公布,讓社會周知,對使用移動監控設備的,一律提前設置告示牌,不得躲在暗處執法。
為了證實交警部門是否存在暗處執法的行為,李發章專門在該路段找尋,他發現在該路段的確有一個移動監測設備,但它設立在暗處,不但沒有執法人員的身影,而且周圍也沒有任何告示牌。為了保留證據,李發章專門對該現象進行了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留。
C 被告方因證據不足申請延遲庭審
原告李發章認為,金鳳區交警一大隊作為公安交警執法部門,不遵守公安部的規定,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違法收取滯納金罰款,嚴重損害了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形象。他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50元、誤工費100元,共計150元,并要求對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腦收費系統進行重新設置。
當日庭審中,交警部門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所拍攝到的李發章駕車超速的照片,但該照片無法證明明確拍攝時間。與此同時,交警部門又出具了一份李發章違章的處罰單,也沒有充足的事實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指證有誤。無奈,交警部門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申請延遲庭審,以重新補充相關證據。
再次開庭時間延遲到3月31日。 晚報記者寇莉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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