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成功撈出勞教人員,撈人串串不擇手段,不但送錢,而且還送“小姐”,結果把市公安局刑警總隊民警魏某拉下水。昨天,涉嫌受賄6.3萬元的魏某在渝中區法院受審。
違法撈人收了六萬三
魏某41歲,2009年9月被捕前是市公安局刑警總隊民警。
檢方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間,魏某在市公安局“三基辦”工作。“三基辦”經常要到市局各部門了解相關情況,對一些部門甚至還有制約作用。魏抽調到“三基辦”后,才認識了該局法制處的相關人員。
法制處的一項職責是負責審批勞教所外執行。所謂勞教所外執行,就是在勞教期間,如果勞教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或有特殊疾病等原因,當地派出所也愿意監管的,可以申請在所外執行,并由法制處按規定審批。
檢方指控,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處相關人員的職權,違法為4個有前科的勞教人員辦理了勞教所外執行,并從中收取6.3萬元“好處費”。而按照規定,有前科的勞教人員是不符合所外執行條件的。
法庭曝出接受性賄賂
那么魏某是如何攬“業務”的呢?法庭調查顯示,他是通過撈人串串陳某的中介。陳某的證言稱,“魏哥”有次告訴他,以后要辦勞教所外執行,直接找自己,并給他15%的回扣。后來,他找“魏哥”辦了幾次,都是剛送勞教不久后就出來了。
陳某稱,雖然“魏哥”說好給他15%的回扣,但第一次卻沒兌現,后來幾次他都是直接從勞教人員家屬送的錢中扣除回扣,再把剩下的錢交給“魏哥”。有時他打牌輸了,還給勞教人員多報價,然后把多要的錢私吞了。
除了直接給“魏哥”送錢外,陳某還自曝送過腦白金和“小姐”。他稱,“小姐”是花錢到發廊找的,目的也是討好“魏哥”。
魏某稱,有次他加班晚了,就在大坪一家招待所開房休息。是“小姐”自己到他房間的,陳某沒有上樓。
辯稱沒有受賄條件
檢方認為,魏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
魏某辯稱,他從事公安理論研究工作10多年,但一直沒有經手過案子。同時,他并不是在“三基辦”時認識的法制處的人,在工作上也對法制處不構成制約關系,所以不存在利用職權,沒有受賄的條件。
魏某還稱,指控的4人中,他只記得幫勞教人員柏某辦過事,其他都沒印象。
因案件爭議較大,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記者 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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