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將強行戀愛的黃林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2月,17歲的黃林因參與聚眾斗毆,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09年4月11日,黃林聽說曾與自己談過戀愛的孫某,在大慶某大學讀書,便開車來到大慶某大學,找到孫某要求恢復戀愛關系。孫某說:“過去的事就讓它過去,我正在念大學不能談戀愛。”見孫某不同意,黃林便把孫某拉進車內,對孫某進行毆打、辱罵。黃林見孫某仍然態度堅決,又用車將孫某拉到朋友家,與其談了一個多小時,因孫某始終不同意恢復戀愛關系,黃林讓孫某離開。次日清晨黃林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黃林的親屬積極賠償了孫某的物品損失及醫療費用共計人民幣687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林因被害人孫某不同意與其恢復戀愛關系,便進行辱罵、毆打,造成被害人全身多發軟組織挫傷的后果,并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黃林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黃林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其父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林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張德金 曹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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