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無專門針對預付費消費的法律法規
□針對預付費消費的監管仍處于盲區
對策
□建立風險保證金制或第三方支付辦法
□工商公安銀監等相關部門應形成合力
□專門出臺針對預付消費卡的管理辦法
北京市市民李林因為臉上長痘痘,在自家小區的美容美發店里辦了一張卡。一開始老板說1000元就夠了,但沒想到真正開始做了,5000元錢都沒打住,卡里剩的錢還不退了。
像李林這樣的遭遇,在9月23日舉行的一場新型消費法律責任研討會上,幾乎每個與會的人都能舉出好幾個例子。
事實上,美容美發卡、餐費卡、洗衣卡、擦鞋卡、洗車卡等等各類預付費卡,近年來屢屢爆出消費陷阱,而消費者維權卻是難上加難。預付費消費為何會出現如此之多的問題,究竟應該如何規制———這些問題開始引起業界的反思。
投訴明顯上升
周圍的朋友知道李林的事后,都很納悶,“怎么這么容易上當?”
李林告訴記者,開始做美容后,美容師告訴她先要刮痧,刮完痧就說還要買精油,買了精油美容師又說了,還要涂中藥祛痘的藥膏,不然就沒效果。
到這個時候,錢都花出去好幾千了,李林只能安慰自己:如果臉上痘痘沒了也就認了。但經過多次治療,在使用了美容店推銷的美容品、護膚品、減肥咖啡之后,仍然沒有效果。這時,老板又說,有毒素,最好做全身刮痧,這意味著李林還要繼續往外掏錢。
最糟糕的是,李林上網一查,美容店推銷的產品都是三無產品,按照包裝上的電話打過去永遠是忙音。
記者了解到,北京市消協曾接到這樣一個投訴:在一家設施很簡單的美容院,持卡人不斷付費,一直付到三四十萬元。而如果按照服務的價格,這個消費者一輩子可能也用不完。
更多的人遭遇的是辦完卡后沒消費幾次老板就卷款跑了,或者服務質量越來越差,辦的卡沒去幾次就過期了,余額也不退。
據北京市工商局12315舉報中心統計,2008年,這類消費服務的投訴占投訴總量的40%,較2007年增加了3.77%。2009年上半年,共受理此類消費服務投訴6763件,占43%。
在消協的統計中,預付費的投訴近期也呈明顯上升趨勢。據了解,僅北京市朝陽區消協,今年上半年就接到投訴143件,占服務類投訴的15%。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朗丹科說,目前壟斷服務行業和部分高檔會所的預付費消費還不算侵害最嚴重的,最嚴重的針對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的便民服務,尤其是加盟連鎖店,一個店倒閉或者關門,到其他分店或總店維權,人家不認。
工商執法陷入困境
就在9月23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區和昌平區又先后傳來兩起投訴:一起是洗浴中心老板跑了,涉及30多人的投訴;另一起還是美容店,涉及50多人的投訴。
北京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處長曹中生苦笑著對記者說,“預付費已經成了行業融資的潛規則”。
他分析說,預付費消費之所以出現這么多的問題,主要是因為沒有專門針對預付費消費的法律法規。在商品消費領域,商品售后服務體系已經建立得比較完善,并且多數商品都能夠制定“三包”規定,發生投訴也有一些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服務類領域卻沒有完善的售后服務規定。
據悉,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曾頒布《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但后來因為機構調整原因,這個辦法已經被廢止。
由于對售卡單位的資質、規模沒有限制,預付費消費的監管目前仍是盲區,工商部門和消協只能多發布消費提示和消費警示,但這都是事后措施。
另外,行政機關能不能管民事合同,這一點在業內還有爭議。有人認為,越是市場經濟,越要加強合同的監管,有人則認為不應該管。
曹中生表示,就目前來說,消費者享受的服務能否兌現,完全取決于經營者是否誠信。而我國的誠信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真正想借助預付費的方式創造企業品牌效應的經營者并不多,相反,多數經營者都比較急于圈錢。而消費者辦卡時,往往不注重與對方簽訂合同,不了解經營者的資質、規模、經營管理和狀況等信息,一旦出事后,往往因為缺乏證據導致維權難。
現有法律框架能否解決
盡管與會人士都認為,預付費消費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出臺相關的預付消費卡管理辦法是長久之計,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是消費者遇到問題就束手無策了呢?
針對“加盟連鎖店的一個店關了,總店或其他分店應不應該管”的問題,朗丹科認為,從商標法角度說,許可人應該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質量。但監督到什么程度、不監督怎么辦,法律沒有明確,所以出現持卡人維權艱難的現象。
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總店應該管”。因為很多特許加盟的小店,為了“拉大旗,作虎皮”,會刻意地模糊特許店和加盟店之間財產、法律、經營、管理上的關系,讓消費者產生模糊的認識,既然特許店和加盟店結成了利益“同盟”和“堡壘”,在對外承擔責任的時候,也應該照樣,才符合公正公平的法律價值觀。
“卡里余額能不能退”的問題讓許多人想起了幾年前電信卡余額不退的事。與會專家均認為,“余額應該退”。
劉俊海分析說,預付費實際是一次付費、分次履行、多退少補。把一筆錢交給經營者,并不意味著經營者徹底取得這筆資金的所有權,經營者享有的只是保管權。因此在消費卡到期的情況下,終止的僅僅是服務,不能把余額也吞掉,否則就是不當得利。
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看來,不管是人跑了、服務差了,還是余額不退,都是欺詐,都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雙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但消費者認為這些方法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關鍵問題是人跑了,再怎么起訴也沒用。為此,與會人士建議,應該設定門檻,并借鑒旅行社管理中建立風險保證金或者建立類似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監管的辦法,防止企業卷款潛逃。
此外,還有人建議,應該建立示范合同文本,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制度。
這些招管不管用?曹中生表示,建立門檻和保證金是個好辦法,但工商部門沒有這項行政許可;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實施起來也很難,北京市工商局目前已經建立了100多個行業的示范文本,但人家不采用,一點辦法都沒有,“執行的都是君子”。
由于是向不特定人群發卡集資,很多消費者認為應該屬于非法集資,銀監局和公安部門應該管。但消費者報案后,公安部門認為屬于經濟糾紛,不構成詐騙,且涉案金額少,幾十個人可能涉案三五十萬元,往往不予立案。銀監局也認為屬于經濟活動,不構成非法集資。
曹中生認為,工商部門沒有抓人、凍結賬號等權力,就算明知這個老板還有其他幾處分店,也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這些人卷款逃走。“人跑了,性質就從欺詐轉變為詐騙,各相關部門應該形成合力。”本報記者 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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