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立強)昨日,北京市法制辦就《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草案)》在其官網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將目前冬季供暖室內溫度由16℃提高至18℃。
“16℃已不符合發展需要”
昨日,北京市法制辦對草案的內容做出說明。規定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溫度不低于18℃,比此前的規定提高了2℃。起草者認為,隨著人們對冬季采暖舒適度要求的提高和節能保溫材料的廣泛應用,國家和北京相繼出臺的有關住宅設計標準已提高了室內采暖的設計溫度,要求應當不低于18℃。在此情況下,16℃已不符合實際發展的需要。
室內溫度不達標的,熱用戶應及時報修;供用熱雙方對室溫是否達標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中斷供暖3天須退采暖費
采暖期內,任何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中止或提前結束供熱。水、電、煤炭等能源供應單位,未經政府批準不得擅自中斷供應。因供熱單位責任導致未按規定時間供熱,或因故障、事故等情況,中斷供熱連續超過72小時以及室溫未達標時,供熱單位應當向用熱戶退還采暖費,并承擔違約責任。
草案征求意見截至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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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機構中斷供暖可被接管
草案稱應將供熱事業發展納入社會發展規劃
本報訊 (記者李立強)草案規定,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經協調、督促后仍無效的,經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措施。
被接管單位要求解除應急接管時,除提出申請、足額支付接管期間費用并做出相關承諾外,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還要接管單位、用熱戶代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召開解除應急接管措施聽證會。
草案還規定,北京應將供熱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批準的供熱規劃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擅自變更。列入規劃的供熱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要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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