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省來青島的黎玫(化名)打著公司在國外即將上市的旗號銷售所謂“原始股”,欺騙了200多名投資者,非法獲利14.6萬元。近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黎玫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據市南檢察院有關人士介紹,這是青島市首例非法經營證券案。29日,記者獲悉,黎玫已上訴。
一次偶然的機會,42歲的女子黎玫在青島遇見了東北老鄉孫某,一心想賺錢的黎玫見孫某出手闊綽,便央求孫某給她指點賺錢門路。孫某告訴黎玫,西安某生物科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某公司)正在策劃準備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上市,如果現在購買該公司“原始股”,一旦上市就會翻倍賺錢。于是,黎玫為孫某代理轉讓公司“原始股”。作為回報,她每銷售一股可獲得3角錢的提成。
2005年 9月底,在青島市某星級酒店的豪華套房內,孫某正給黎玫介紹來的十個青島股民激情演講,并信誓旦旦地保證西安某公司將于2006年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股價將翻倍上漲。在不到三天時間里,這些股民就通過黎玫向孫某購買了西安某公司“原始股”4萬余股,黎玫拿到了1萬元提成款。
2005年 11月,黎玫甩開孫某直接與西安某公司商談,回青后黎玫立即注冊成立了“黎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專門負責代理銷售西安某公司“原始股”。從2005年 9月至2006年 10月,僅僅一年的時間,黎玫以及自己發展的“下線”購買西安某公司股權14萬余股,銷售額達人民幣 66萬余元,黎玫從中提成人民幣 14.6萬余元。
2007年初,西安某公司被其他公司整體兼并,此前授權黎玫代理銷售原始股的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證券部經理等人全部都不知去向,受騙的股民們發現黎玫也不見了蹤影。200多名股民最后一起走進青島市證監局的大門,由證監局向青島市公安局報案,黎玫后被抓獲。
據市南檢察院檢察官介紹,根據我國《 證券法》的規定,只有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證券公司才能經營證券業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黎玫及其注冊成立的公司繞開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向投資者擅自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屬于變相承銷證券,而且黎玫及其成立的公司將非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不是在證券交易所而是私下讓給他人,屬于違法的產權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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