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5日電(方靖文)《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 25日提交廣西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修改稿對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欲實行“城鄉同命同價”的條款引起公眾廣泛關注。該條例第51條規定:“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均按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支出計算。”一場“破冰”式立法能否得以實施,備受各界矚目。
去年9月,廣西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下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單位和民眾修改建議的基礎上,廣西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和修改。
5月25日,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廣西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涉及內容包括:超標非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道路限速適時調整;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人;承保的保險公司先行墊付參保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人身損害賠償“城鄉同命同價”等。
其中,草案第五十一條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城鄉同命同價”的規定是本次草案的最大亮點,可謂“開創全國先例”。但是否可行,備受爭議。
廣西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學愚在作審議報告時坦言,對社會征集的意見顯示,草案第五十一條在理論和實踐中尚存在不少爭議。
首先,內容與司法解釋相沖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應區分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6年作出的《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也明確,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并結合受害人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標準,對雖為農村戶口但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為城鎮的農村居民,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由此可見,草案第五十一條規定明顯與司法解釋相沖突。
其次,與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適用的賠償標準不一致。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立法當中并未作出此類規定,而是均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辦理有關人身損害賠償事宜。
再次,有人認為,此賠償方式可能導致不公平,實踐中將難以執行。按照《2009年廣西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數據,廣西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分別為14146元、9627.4元,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僅為3690.3元、2985元。如按此規定執行,此情況將可能導致對城鎮居民不公,并且在實踐中難以執行。
以一名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經常居住地位于農村的三十周歲農村居民為例,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即可從原來的73800元提高到282920元。如此高額的賠償金額在實踐中執行難度大,特別是在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均為經常居住地位于農村的農村居民時,在農村居民收入水平尚未達到城鎮居民收入水平的情況下提高其賠償標準,很大部分農村居民均無力承擔。
為此,曾學愚在報告中指出,草案第五十一條是重要條文,事關重大。條文是否可行、如何取舍、怎樣表述,需要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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