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檢察院依法對“5·8”煙花爆竹廠爆炸案(本報5月12日一版曾作報道)的犯罪嫌疑人彭福添、覃興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經查,彭福添、覃興春在負責管理欽州市欽北煙花爆竹總廠工作期間,違規在該廠固引車間18號工房存放280餅煙花炮、15扎引線、6餅轟天雷共計藥量10.68公斤。5月8日,該廠固引車間18號工房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4人當場死亡。(記者梁洪通訊員謝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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