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購房屋墻面出現空鼓、裂縫,業主李女士找開發商交涉未果,遂在窗外掛橫幅,上寫“房屋瑕疵”、“開發商雇兇打殘業主”等,并穿著寫有這些文字的衣服外出。開發商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李女士告上法庭。由于無法證明自己說的是事實,近日,李女士被豐臺法院判決公開向開發商道歉。
原告開發商認為,李女士對房屋質量的異議可通過協商或起訴解決,但她卻以上述方式對開發商進行“誹謗”,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開發商起訴要求李女士通過媒體道歉,并賠償損失5萬元。
本案審理中,李女士辯稱窗外橫幅與衣服上的文字所述均是事實,不存在侵犯名譽權。但對開發商雇兇打人的事實,李女士并未拿出證據。
法院認為,李女士對房地產公司交付的房屋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算毀壞房地產公司名譽。但她公開宣稱“開發商雇兇打人”,并無證據證實,侵犯了房地產公司名譽權,李女士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房地產公司索賠數額過高,法院只判決原告道歉并消除影響。 (傅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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