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轉到新的班級時,他是第一個和我說話的人,可是他被我殺死了,可想而知我給他家?guī)淼膼汗SH人骨肉分離是多么慘烈!我現在每天都在監(jiān)獄里懺悔……我無法原諒我自己,我也不知道用什么方法去悔過!辟F州省貴陽市第六中學原高三學生孟超在獄中含淚懺悔。
2007年9月27日,孟超18歲生日的第二天,他用匕首殺死了同班同學何小厲(化名)。起因是他們的原班主任,45歲的語文教師王永麗,和這兩名年輕學生同時保持著不正當關系。此事被披露后,輿論震驚。
2008年11月7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孟超作出了死刑的終審裁定,孟超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而王永麗被學!半p開”后迅速消失在公眾視野中。
2008年11月19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聯合貴州大學法學院社會服務中心,在京召開了“孟超案件與未成年人保護”座談會。一些專家學者認為,孟超案件“事出有因、案件偵破和判決過程中有疑”,呼吁最高法槍下留人。
師生三角畸形關系引發(fā)血案
座談會上,孟超的姑姑和孟超二審的辯護律師、貴州甲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潔的講述勾勒出了孟超、何小厲和王永麗之間的過往。
2006年底,文理科分班后,孟超從貴陽六中高二14班分到了王永麗當班主任的15班。2007年3月,在經過王永麗送他小禮物、一起吃飯、購買情侶戒指等接觸后,孟超和王永麗開始“談戀愛”。在單親家庭長大、從小缺少母愛的孟超很快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但他發(fā)現,王永麗還有另外一個“男朋友”,就是他的同學何小厲。
根據王永麗后來在公安機關的筆錄,她與何小厲2006年5月發(fā)生關系,與孟超一樣,這個涉世未深的男孩迷戀著他的女老師,并逐漸不能忍受王永麗與別的男人在一起。
根據孟超后來的供述,王永麗“把何小厲在我面前形容得像一個精神病人一樣,天天糾纏她”,“不止一次地把何小厲叫做‘燙手的山芋’”,“給我留下了何小厲很壞的印象”,“到后來,我與何小厲基本上都不講話了”。
“我相信王永麗在何小厲面前也講了我的壞話!泵铣髞砘貞浾f。“何小厲同我一樣也只是一個孩子……所以他會煩、會發(fā)脾氣、會糾纏王永麗!
但是,兩個初嘗禁果的年輕學生絲毫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感情正被人玩弄于股掌之中。他們?yōu)樽约旱那槿耸艿健罢勰ァ焙汀拔倍薹薏黄健?
根據孟超的供述,2007年9月26日自己18周歲生日這天,王永麗和他親熱以后,再次傾訴何小厲的糾纏讓她十分心煩,并說“算了,等何小厲離開我后,我們就可以好好在一起了”。此后,王永麗很傷心地哭了,向孟超描述何小厲中午到她家拿著菜刀亂砍,威脅說他得不到的,別人也別想得到。這些對孟超觸動很大,他回去一夜未睡。
第二天一早,王永麗發(fā)手機短信給孟超,叫孟超不要給她打電話,因為何小厲會來找她。中午,孟超在街頭看見王永麗和何小厲二人在一起,正想過去打招呼,王永麗卻向孟超招手阻止了他,并隔著馬路用電話向他訴說何小厲如何糾纏自己。
下午,孟超來到何小厲的家中,原本想好好談一談,“勸他離開王永麗”,但是何的言語和態(tài)度激怒了他。作案之后,孟超將何家翻亂后逃離了現場。
她的行為玷污了教師的稱號
“這出悲劇的始作俑者就是王永麗。沒有她,兩個孩子不會到這一步。”孟超的父親孟日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難掩悲憤。
他告訴記者,出事之前,孟家人都因為孩子“遇上個好老師”而覺得這是“孟超的福氣”。尤其,這位優(yōu)秀教師還讓孟超認她為“干媽”,并“義務給孟超補課”!拔覀冃睦锓浅8屑,感謝都來不及!泵铣母赣H說。
仔細回想起來,孟父說,出事之前是有一些苗頭的,但自己竟粗心大意忽略了!昂⒆幼兊煤芟,萎靡不振,晚上不睡覺,半夜一兩點鐘手機還在響,還在打電話。有一天在家里哭,說干媽不認他了,叫他以后不要再到她辦公室,還說班上有個‘瘋子’天天去鬧老師。我很奇怪,問他什么意思,他就回避了。第二天又突然興高采烈回來,說老師又認他做干兒子了,過兩天又反復!
“但是我沒往深里想,還跟他談了一次做人處事的道理,叫他多尊重和體恤老師。現在才知道,她這樣一冷一熱地把孩子的感情全部控制了。”孟日光說,“王永麗利用教師的特殊身份,利用孩子對她的依附心理,在孟超18歲以前半年多的時間里,以性的引誘和心理暗示一步步將我的兒子引上犯罪的道路。”
檢察官在一審時指出了王永麗應該背負的道德譴責:“相信在道德的恥辱柱上將永遠鐫刻一個名字,那就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王永麗,她的行為玷污了‘老師’這個令人尊敬的稱號!
孟超常以“補課”為名留宿在王永麗家,孟日光沒有起過疑心。“如果是個女兒,老師是男的,我們就會提高一些警惕。但是誰會想到女老師會對男學生做出這樣的事情呢?”
孟超的父親承認自己有疏忽之責:出事前,孟超的爺爺生病住院,他奔波于醫(yī)院和單位之間,無暇顧及孟超。但他同時認為,學校對師生之間長達半年的不正當關系缺乏監(jiān)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案發(fā)后貴陽六中多名學生的證詞,班上許多學生早就知道了班主任與兩名男生的關系。王永麗經常與孟超或何小厲單獨吃飯,并帶他們到家里“補習功課”,甚至篡改二人的成績單、縱容他們逃課,學校為什么不聞不問?
2008年2月27日,王永麗被開除黨籍和公職,貴陽市也在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中開展了為期一年的“師德專項教育年”活動。
2008年11月28日,本報記者致電貴陽市六中。辦公室主任說,有關孟超案的一切采訪需經貴陽市教育局安排,但截至本報記者發(fā)稿時,貴陽市教育局新聞發(fā)言人辦公室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孟超應否被判處極刑尚有疑問
在座談會上,有關孟超是否一定要被判處死刑引起了探討。
“王永麗自2007年3月以來在何小厲和孟超兩個未成年人之間玩著致命的游戲,每周好多天她是白天應付著孟超,晚上又和何小厲在一塊;放下何小厲的電話,又撥通孟超的電話。”孟超一審的辯護律師滕魯黔在一審開庭時表示。
孟超一、二審的辯護律師均認為,王永麗應該在本案中構成教唆罪,王永麗對孟超說的那些話“已經不是情侶間相互的傾訴,而是一種故意的挑撥,故意的激怒和煽動!
據了解,關于王永麗教唆行為的認定,一、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的理由是“只有被告人孟超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之所以只有孟超的供述,是因為孟超和王永麗之間的通話記錄和短信這些關鍵物證被毀滅了。
據介紹,把偵查機關調取的2007年9月1日到28日王永麗的手機通話清單與孟超同時期的通話清單相對照后發(fā)現,王永麗的手機通話清單上記錄著她103次主叫孟超的通話記錄,但在孟超的通話清單中,這103個通話記錄被刪除。尤為重要的是,王永麗在案發(fā)當天主叫孟超8次,是誰毀滅了這些證據,為何要毀滅,這在案件卷宗材料里沒有提及。
“這8次通話記錄很可能是證明當天王永麗教唆孟超行兇的重要物證。”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人命關天的案件中存有這樣的疑點,值得重視!
因為缺乏證據,王永麗最終只被列為證人,一、二審中孟超辯護律師請她出庭的要求均未被法庭采納。
佟麗華介紹說,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應致力于將本規(guī)則中體現的原則(從輕、減輕等——記者注)擴大應用于年紀輕的成年罪犯!痹趪H上,“年紀輕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歲至25歲的成年人。孟超正屬于“年輕的成年人”。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劉桂明認為,此案有其發(fā)生的特殊背景,同時也反映出社會、家庭、學校教育方面存在的許多問題。對這個案件的大致情況作了深入的了解之后,發(fā)現此案有因、有疑,法院判決應該對這些因素有所考慮,而不能把社會、家庭和學校所犯的錯誤讓一個孩子失去生命來補償。
“一個孩子已經失去了,我們是否還要失去另一個孩子,何小厲和孟超在這個事件當中都是真正的受害者。雖說從年齡上,孟超剛好18歲,可從心理上來說,他并沒有成熟,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正確的判斷。對他處以極刑,合適嗎?”
我國關于未成年人性權利保護立法亟待完善
佟麗華說,王永麗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和兩名未滿18歲的學生同時存在性關系。中國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齡是14周歲,對于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他們的自愿認定沒有特殊保護。很多國家都規(guī)定,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齡是16周歲,對于已滿16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對他們有影響、控制他們的人與他們發(fā)生性關系,即使未成年人自愿,這些人仍構成犯罪。因為他們的特殊身份讓未成年人表達自愿的能力更低。
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刑法典中規(guī)定:任何人與受其監(jiān)護、照料、管理的16、17歲未成年人發(fā)生性關系的,這些人包括老師、寄養(yǎng)父母、雇主等,無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構成犯罪,最高可判10年。如果我國也有這樣的規(guī)定,即使王永麗不能被認定對殺人承擔責任的話,她至少應該為她與兩個未成年人發(fā)生性關系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除了猥褻兒童罪對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權利給予保護外,包括強奸罪在內,保護對象僅限于女性,將男性未成年人排除在外。這種立法也導致民眾對男性未成年人性權利保護存在誤區(qū),而在很多國家,對于未成年人性權利的保護是不區(qū)分性別的。
留美博士劉鷹將孟超案和美國類似的案例做了對比。美國的法律認定,不管師生是否是戀愛,只要涉及未成年人,有性關系,那就是性侵害,明確界定為犯罪。劉鷹認為,時下的一些社會輿論對師生性行為的評價存在著“失衡”!叭绻悄欣蠋、女學生,男的就是色魔,女的就是受害者;如果是女老師,男學生,社會輿論則傾向于說老師有心理疾病,老師有婚姻問題、情感孤獨,不傾向于認為男生也是受害者。心理學專家的長期跟蹤表明,女老師對男生造成的性侵害,不亞于男老師對女生的性侵害,只是男生的性侵害的表現滯后。”
教師行為規(guī)范立法尚屬空白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認為,師生戀本身無可非議,但是作為一個教師,不能與學生發(fā)生性關系。如果發(fā)生了,教師就難辭其咎,教師就沒有遵守起碼的職業(yè)準則。
貴州大學法學院社會服務中心主任翦繼志教授告訴記者,去年10月27日,該中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修改教師法及相關法律的建議,明令禁止教師與學生之間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本報記者 王亦君 雷成 實習生 楊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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