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收監,只有在這名犯人轉到我們這里以后才能答復。”昨日下午,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還沒有接到任何有關李大偉(化名)的通知,但如果確定其必須入獄服刑,肯定能得到治療。
根據相關規定,罪犯的醫療費用將由財政承擔。
北京監獄尚無類似情況
19歲順義農民李大偉,身患嚴重再生障礙性貧血。去年8月,為了籌集看病的錢,他鋌而走險搶劫他人,后被判處7年徒刑。今年年初,監外執行的他,為了進入監獄,“獲得國家免費治療”,不惜再次持械搶劫他人。
昨日,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他們也是在看到報紙以后才了解到這件事情。從本報報道內容看,李大偉去年曾經在看守所服刑,并在此過程中法院做出監外執行決定,當時并沒有轉到監獄,所以監獄也并不知情。
在這位負責人的印象中,北京監獄系統還沒有遇到過類似情況。就監獄是否收監,他表示,需要在見到這名犯人以后,通過體檢確認其身體狀況是否符合收監條件,以及根據監獄法有關規定決定。如遇特殊情況,還需要請示上級甚至司法部。
所患病情只能反復輸血
昨日,記者從999急救中心了解到,因李大偉住在監獄病房,由警察全天候看護,并有攝像頭監控,一般人無法進入。
昨日,宣武醫院血液科醫生蘇力表示,李大偉患的應是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如要維持生命,只能反復輸血,很難根治,即使采取造血干細胞移植風險也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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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七條 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張太凌 王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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