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永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單某在市區縣后巷機關宿舍及部分民宅改建項目中,私自加價出售商品房,從中獲得182.5萬元,另收受承包商好處費38萬元。昨天,鹿城區法院以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半。
1995年,為加快舊城改建和改善縣后巷機關宿舍老干部的居住條件,溫州市政府決定對縣后巷機關宿舍及部分舊城民宅進行改建。
2000年,溫州市政府明確該項目由政府來運作,風險與利潤均歸“改建辦”,永信房開作為代建單位。
2005年下半年,建成后的高華公寓經安置和經濟適用房分配,剩余52套住房,作為商品房出售,以彌補安置房的資金缺口。經市發改委核定高華公寓商品房的出售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9100元,銷售期為6個月,銷售情況上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備案,逾期未銷售完畢的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為盡快回籠改建資金,溫州市房改辦負責人口頭委托永信房開老板單某銷售高華公寓商品房,發票由永信房開出具,并要求即時匯報商品房出售情況。
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市區房價大幅上漲,單某在超過市發改委規定銷售期限且沒經重新核定價格的情況下,私自讓房產中介把剩余的3套躍層及1套普通房加價出售,從中獲得加價款182.5萬元,他把這些錢存入個人賬戶,用于個人開支。
此外,在這個項目中,單某收受承包商的好處費38萬元,這些均被用于個人消費。案發后,檢察機關依法凍結了單某存在銀行的217萬余元存款。
根據有關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法院認為,永信房開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期間,單某利用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財產,且又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收受關系人所送財物,他的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予數罪并罰。目前,其貪污的182.5萬元已發還給有關單位,并沒收其違法所得35萬余元,另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8萬余元。(溫州都市報) (潘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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