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規定:公務員違規再生育將降級或撤職處分
2008年09月23日 16:26 來源:太原日報 發表評論
昨日,為期4天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舉行。
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聽取了關于《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和研究意見的報告。在該《條例(修訂草案)》中,增加了提倡和鼓勵婚前醫學檢查、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出
生缺陷及對懷有缺陷兒的孕婦提出中止妊娠的醫學建議等方面內容。提出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對國家和我省近幾年出臺的一些優待政策進行了明確,特別扶助金標準提高到200元。違犯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最低標準定為超生二孩征收不低于1萬元,超生三孩征收不低于4萬元,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會撫養費。違犯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公務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職、晉級、評模、評獎,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會議聽取了關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循環經濟發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關于《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會議還聽取了《山西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作者:頡樂生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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