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愛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會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為那里是地獄……”媒體用這樣的語言來形容“人肉搜索”,且斷言“這句話一點也不夸張”。在筆者看來,這句話不僅夸張,而且很夸張。事實上,從最初的“虐貓人事件”,到轟動一時的“銅須門”,再到最近的替奧運冠軍尋父,能成為公共事件的“人肉搜索”屈指可數。而多數“人肉搜索”在由某一網友發布后,往往因應者寥寥而逐漸被淹沒在網絡信息的汪洋之中,歸于無形。“人肉搜索”并不是一個類似“谷歌”或“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只要輸入一個人名,點擊“搜索”鍵就可以得到結果的。如果以媒體過于夸張的言辭來作為“人肉搜索”入刑的依據,那可真是“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淵池”了。
筆者也特意查閱了建言將“人肉搜索”入刑的原始出處———應該是始于8月26日的《檢察日報》。這則報道是這樣寫的:“25日,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認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需要追究網絡‘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那些在“人肉搜索”過程中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且符合刑法規定的客觀要件,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很顯然,委員們的建議仍著眼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而不是光針對“人肉搜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且情節嚴重,應當入罪的情況有很多,委員們認為這里面也應該包括“人肉搜索”。但“人肉搜索”并不必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也并不必然就屬于“情節嚴重”。
有關“人肉搜索”的爭議在網上的確由來已久。作為由網友發動且得到響應的“人肉搜索”確實可能被濫用。只是“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存在“原罪”。正如刀具可以用來切菜,也可以用來砍人,我們卻不能將“刀具”入罪或將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立法機關所討論的,其實并不是要將“人肉搜索”的入刑予以單獨規定,而是如何在技術上將那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為涵蓋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
除媒體的誤讀之外,也確有不少網友對“人肉搜索”的入刑持贊同態度,更有人大代表在公共媒體上發表言論表示支持。這實則再次暴露出“刑罰崇拜”仍根深蒂固———在傳統觀念下,刑法國家本位深入人心。明明可以通過民事程序來解決的秩序失范,非要尋求國家權力甚至國家暴力的介入,似乎沒有代表國家強制力的刑罰為后盾,就不足以消弭潛在的危險。而即便是這種行為已經被涵蓋在某個法條中,為突出對某一行為的“高度重視”,仍要尋求對這一行為的特別規定。似乎不如此,就無法彰顯國家刑罰威權在這一領域中的存在。我們正從嚴刑峻法的“刑罰崇拜”時代艱難走出,現在恰恰是回復刑法本來面目的最好時機。
陳興良教授曾言:“刑法是一種不得已的惡。用之得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因此,對于刑法之可能的擴張和濫用,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得已的惡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旨在“找人”的“人肉搜索”本來利弊皆存,其可能導致的侵權行為也多在民事領域之中,又何必動輒刑罰侍候呢?(王 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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