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車禍變成植物人,與之共同生活了五年的妻子將丈夫獲賠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款占為己有,植物人之父不得已代替兒子和兒媳對簿公堂。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決原、被告離婚,并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交通事故賠償款27萬余元及同學捐款1萬元;此后法院執行庭執行到位的其他案款歸原告所有。
不幸發生在2005年9月5日,在鎮江某大學任教的張亮騎電動車載著妻子李梅回家,不幸被汽車撞倒。車禍中李梅傷勢較輕,而張亮則傷勢嚴重,送到醫院治療后一直處于昏迷狀態。雖經醫院全力搶救,張亮還是成了植物人,并欠下醫院40余萬元的醫療費用。張亮出事后,李梅作為丈夫的法定監護人,分別兩次以張亮的名義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2006年8月,經潤州法院判決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張亮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7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李梅從法院領取了張亮的部分賠償款35萬元。但在張亮仍然在醫院繼續治療的情況下,李梅并未將從法院領取的賠償款打入醫院賬戶。同時,還將張亮同學的1萬元捐款收入囊中。2007年4月,李梅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亮離婚。
2007年12月,張亮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以張亮的名義向潤州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張亮和李梅離婚,并要求李梅立即歸還張亮交通事故賠償款、同學捐款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2005年出交通事故至今,張亮一直在醫院治療,目前欠下醫院大筆醫療費用。而李梅在收取了法院的執行款后,未將該款用于支付醫療費。而且李梅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準予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張亮獲得的賠償款及捐款屬于張亮個人財產,李梅應予返還。(文中人物為化名)
(王蒙 萬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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