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牽線搭橋算不算犯罪?長寧區法院日前判決的一起案件告訴我們:算!高文仲(化名)利用擔任領導司機的特殊身份,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奔忙”,為社會腐敗現象推波助瀾,最終由此惹上官司,被以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據悉,這一罪名的案件極為罕見。
高文仲原是上海市工業區開發總公司的駕駛員。2000年8月,受總公司委派,他擔任公司下屬一家房地產公司總經理的駕駛員。由于工作關系,高文仲和公司領導關系密切。當時房地產市場異;鸨行﹤體經營者為了承接工程自然費盡心機,考慮到領導不容易接觸,領導身邊的人自然就成了他們的“公關對象”。
2002年下半年,從事拆房工程的個體經營者張才(化名)通過關系認識了高文仲,幾頓酒飯后兩人迅速成了“朋友”。當然,醉翁之意不在酒,張要求高文仲幫忙介紹拆房業務。這樣,通過高文仲的牽線搭橋,張結識了公司副總經理陳林(化名,國家工作人員,已因受賄罪被判處刑罰)。
此后,高文仲多次組織和參與張與陳等人的“工作麻將”,通過這一形式“巧妙”完成了對陳的行賄。高文仲還不忘在陳面前替張“美言”:“這個朋友很上路,是不會忘記陳總的!彼救俗匀灰矎膹埬抢锏玫搅撕锰庂M3萬余元。之后,陳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張承攬了上海一企業的拆房業務。
去年11月,高文仲在單位紀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供述了犯罪事實。長寧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文仲明知行賄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仍在行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聯絡、撮合,促使行賄、受賄得以實現,并從中得到好處費,情節嚴重,已構成介紹賄賂罪。鑒于高文仲在被追訴前主動向檢察機關交待介紹賄賂行為,依法可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現已退繳違法所得,遂酌情從輕處罰。(記者 袁瑋 通訊員 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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