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某地工商部門提出,ATM機與銀行外設立的自助銀行,同屬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按照法律要求應辦理營業執照。今天記者獲悉,北京市工商局7月8日已就此問題向申請者作出信息公開答復,稱單獨設立的自助銀行服務設施不存在登記注冊的問題,而本市的ATM機均沒有注冊登記。
兩地工商做法迥異
6月18日,北京律師董正偉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本市各商業銀行ATM自助銀行營業機構的營業執照辦理情況以及ATM自助銀行營業機構是否可以豁免辦理營業執照等內容。
7月15日,董律師收到北京市工商局7月8日作出的信息公開告知書,答復為:“北京市工商登記數據庫中不存在各商業銀行辦理ATM自助銀行營業機構的登記數據。”
信息公開告知書還答復,“按照民法通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商業銀行在其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以外單獨設置的自助銀行服務設施,不屬于商業銀行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因此不存在登記注冊的問題。”
與北京市工商局的觀點不同的是,此前浙江嘉興市桐鄉工商部門提出:我國各中資商業銀行提供的ATM機與行外自助銀行,同屬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依照《商業銀行法》的明文規定,即“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應給ATM機上營業執照。
ATM機是否屬于分支機構
在北京,許多銀行都在商場、寫字樓等地設置了無人值守的ATM自助銀行營業機構,這些機構并不屬于其商業銀行登記注冊的法人住所范圍內的營業場所。而依照北京市工商局的答復表明,各商業銀行的ATM自助銀行均沒有辦理營業執照。
董律師認為,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中資商業銀行設立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支行、自助銀行設施等。因此,自助銀行設施屬于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
他還認為,僅僅具有取款功能的ATM機,同路邊的IC卡電話亭、郵筒一樣,具有公共便利服務設施性質,可以不辦營業執照,而同時具有存取款功能的ATM機則帶有營業性質,應該辦理營業執照。同理,街頭單獨設立的自動售貨機也應辦理營業執照。目前本市的連鎖超市、加盟商店都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有關金融專家表示,目前我國法律對離行式ATM機和自助銀行是否屬于金融分支機構并無明確的界定,自助銀行設施屬于銀行各分支機構設立的金融服務設施,是銀行柜臺業務的延伸,由分支機構管理。作為分支機構,需要有營業場所、營業人員、機構負責人等,而ATM機本來就是無人值守的。
許霆案定罪存在疑問
這場爭議還引發出另一個法律問題。眾多網友提出,如果銀行ATM僅視為銀行服務設施,不是金融機構,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那么此前廣州“許霆案”定罪為“盜竊金融機構”的依據存在疑問。 (記者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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