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襲警案:如何界定"攜帶物品有可能是贓物"
2008年07月15日 10:09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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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一名北京來滬無業人員突然持刀闖入上海閘北區一綜合辦公樓內,連續捅傷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隨即被民警當場擒獲。經初步偵查,犯罪嫌疑人楊某,男,28歲,北京市人。 中新社發 宣克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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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7月1日的上海襲警案現已偵查終結。這一事件的起因,在前些日子媒體進行了披露:去年10月5日晚,楊佳騎一輛無牌無證自行車途經閘北區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時,被巡警盤查,因他拒絕出示身份證件和提供所騎自行車來源證明,巡邏民警將其帶至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7月8日《新京報》)
關于警察的盤問、檢查以及留置的權力,《人民警察法》有明確的規定。警察對楊佳進行盤問、檢查以及留置,依據的就是第四條“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那么什么是“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這個標準通常是由警察自身來判斷。一般來說,有些標準是公認的,比如說警察接到報案、舉報,或者該物品與他人丟失的物品相似。但有些標準就容易引發爭議,比如某人“形跡可疑”,就認為他所“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
在民法中,只要對動產的占有,法律就推定為占有人擁有所有權,別人要否定占有人對動產的所有權就必須舉出證來,而不是讓占有人自己去舉證。所以,每一個人上街無須攜帶衣服、鞋子、提包的發票以及工資單,來時刻證明這些東西和錢是自己的。按照同樣的邏輯,在沒有證據的情形下,警察似乎也不能隨意盤問、檢查以及留置公民。否則,這將給公眾的生活帶來很大的麻煩,每個人上街前都得問:今天,你帶發票了嗎?
目前,上海警方對于這起襲警案也在反思盤查存在的問題,比如對于盤查超過三小時以上的,是否供應餐食、飲水,在盤查結束后,如果很晚了,是否可以護送對方回家,或者直接補貼打車費,對于更長的時間,是否給予賠償。但是,對于警察在何種情形下有權對“形跡可疑”的人進行盤問、檢查以及留置,以及公民是否有義務證明自身財產的清白,也需列入反思的范圍。
□楊文浩(江西 檢察官)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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