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拆遷已成為干群矛盾的主要沖突點之一,這種沖突甚至波及無辜的公職人員。在河南開封,被列為“釘子戶”家庭的親屬,凡有公職者,一律停職停薪做親屬的動遷工作,直到親屬簽字同意拆遷。
其實,這種“株連式拆遷”早已出現。2003年,湖南省嘉禾縣就大張旗鼓地進行“株連式拆遷”。此事曾引起廣泛關注,該縣黨政負責人被追究責任。但前車之鑒,并未被引以為戒。今年年初,江西省豐城市政府在舊城改造拆遷中,許多與被拆遷人有親屬關系的公職人員被告知:要在規定時間內說服其親屬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否則將被采取組織措施。確實也有人被停職,有人被威脅停發工資。
很顯然,“株連式拆遷”是野蠻的。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道德與法律原則是,一個人,不論觸犯道德禁忌還是違反行政規章或法律,社會和政府追究責任,僅止于當事人本人,其他人,不論與其有什么關系,都不得受任何株連。制定“株連式拆遷”政策地方官員、實施此一政策的相關部門和單位,連最基本的文明意識都不具備。
同時,“株連式拆遷”政策也涉嫌嚴重違反《勞動法》、《公務員法》及相關法規。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的就業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都是法律所保護的。行政部門以與其工作職責毫不相干的理由令其停薪停職,侵犯了就業者的權利。
那些地方政府不是不知道這種行為的違法性質,卻明目張膽地進行,原因在于,相關地方官員以為,這樣做可以推動地方經濟迅速發展。在他們眼里,即便是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只要與這個“政治正確”的目標掛起鉤來,就可以有恃無恐。
這個觀點完全錯誤。一個行政行為,只要它是違法的,就不可能是“政治正確”的。對政府來說,最關鍵的政治就是在行政過程中,在管理社會、推動經濟增長的過程中,切實遵守法律。假如政府在此過程中制定違法的紅頭文件,采取違法的行政方式,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就是在犯最嚴重的錯誤。
事實已經多次證明了這一點。近年來,僅在城市拆遷過程中,除了“株連式拆遷”,有些地方政府還縱容甚至直接使用暴力野蠻拆遷。至于壓低拆遷補償標準,則更不鮮見。通過這些不恰當的、甚至非法的手段,一些地方政府的確快速推進了舊城拆遷改造進程,也以低廉的價格拿到了土地,城市似乎也舊貌換新顏。
然而與此同時,貧富差距在擴大,干群矛盾在積聚,社會生態在惡化。促成群體性事件的因素,通常都有野蠻拆遷、拆遷不公這一項。“株連式拆遷”則更進一步,人為制造夫妻被迫離婚、父子被迫脫離關系的人倫悲劇。
凡此種種,社會穩定、政府權威因此而付出的代價,又豈是一點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或城市光鮮的外表所能彌補?可以說,約束地方政府在拆遷過程中濫用權力的傾向,已經十分緊迫,必須叫停。這就需要通過制度變革,使地方政府退出商業性拆遷領域,使拆遷戶可以通過便捷的途徑主張權利和利益。
□秋風(北京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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