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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妄之災
在湖北省公證處的監督下,武漢信泰以1340萬元競拍到江漢區新華路287號房地產的所有權。
因之前被折價抵債的房地產尚未完成過戶手續,此次產權轉移時,江漢區房產管理局對新華路2號樓房產按照多重交易的方式,分別收取了兩次相關費用。
2004年4月19日,在武漢中院連續發函催促下,江漢區房管局開始辦理過戶手續。同年5月28日,武漢信泰拿到了2號樓的房產權證明。
“1340多萬的競拍價,還有傭金、手續費等等,對公司來說也是不小的壓力。”蒲以文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公司的計劃是在國土使用權證辦理完后就立即入手規劃。
但就在此時,一個意外的消息打亂了所有計劃。
2004年6月29日,也就是在武漢信泰取得房產權證一個月后,武漢中院再次以申請執行人武塑集團的名義發出民事裁定書。
7月21日,武漢中院以院長周文軒的名義再發民事裁定書,指明“因武漢中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有關部門申訴復查”,依照規定對當初折價抵債的房地產進行查封。撤銷了該院于2001年12月24日、2002年4月15日簽發的第543號民事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
這份裁定令蒲以文費解:雖然理由是中英集團提出申訴復查,法院也經過審委會討論,但最后卻是“院長周文軒”簽發,而非是審判長或執行員。“行政職務怎么能出現在一份民事裁定上?”
根據規定,只有內容為重審或再審的民事裁定格式中才會以院長名義簽發。
但2007年9月14日,原武漢中院院長周文軒已被判刑10年,這張以院長名義簽發的民事裁定也既成事實,無從追究。
“以物抵債是法院的裁定,盡管2號樓屬于危房,但我們也接受了。現在房和地都通過拍賣程序賣給了武漢信泰,各種費用都一次性交清,怎么法院說改就改,還查封了產權已經轉讓的房產?”武塑集團原副總經理高望生沒有想到,他們與中英集團的矛盾將武漢信泰牽扯進來。
但事實卻正是如此。
2004年8月31日,中英集團公司向武漢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認為江漢區房管局將2號樓房產過戶至武漢信泰的行為違法。復議中,武塑集團和武漢信泰均作為第三人出現。
因復議結果是維持江漢區房管局的過戶行為,2004年12月10日、2005年2月22日,中英集團又先后兩次向江漢區法院、武漢中院申請行政訴訟。兩級法院審理的結果,都是駁回中英集團的起訴。
法院如是判決,在蒲以文看來,已被查封了近一年的房地產解封有望。
可隨后,武漢中院不僅沒有解除查封決定,反而于2006年6月12日向江漢區房管局發出協助通知,將已經過戶至武漢信泰的2號樓房產恢復至中英集團名下。
2007年3月31日,武漢市房管局根據武漢中院的來函,登報聲明注銷了武漢信泰對2號樓房產的產權證明。
陷入“怪圈”
憑著13年的民事審判經驗,蒲以文認為武漢中院的查封存在很大的爭議。
“既然武漢中院自己否定了自己的民事裁定,對已經執行的標的物進行回轉,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首先對民事裁定所依據的自判決進行再審,怎么能以院長的名義直接撤銷原裁定?”蒲以文接連提出了自己的質疑。
2004年8月16日,武漢信泰正式擬定了執行異議書,送達武漢中院。但苦等了幾個月,武漢中院既沒駁回,也沒受理。之后兩年,武漢信泰兩次遞交執行異議書,但同樣沒有獲得任何答復。
蒲以文多次同武漢中院交涉的結果是,對方否認了法院曾讓房管部門注銷武漢信泰的房產權證。
2007年11月21日,武漢信泰就武漢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江漢區房管局撤銷其擁有的2號樓房產權證的行為向江漢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江漢區法院的裁定認為,房管部門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履行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行為,該行為不具有可訴性,駁回了武漢信泰的起訴。
之后,武漢中院以相同理由作出二審判決。
“我們也沒有辦法,從程序上,我們只是在履行協助義務,誰知道法院怎么搞的?”始終參與處理此事的江漢區房管局法規科科長劉海虹也是被此事糾纏得焦頭爛額。
一位也清楚此事的區房管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事情都是法院弄亂的。”
“這樣的結果我也預料到了,但我們必須得打這個官司,有了這個判決,我們就能去向法院打官司,看看是否是法院的裁定查封了我們的房產。”蒲以文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在蒲以文看來,到了這一步,武漢信泰不得不“將官司進行到底”。
而就在武漢信泰提起訴訟期間,武塑集團與中英集團的糾紛又重新回到了8年前的起點。
“雖然我們拍賣房地產的所得款沒有被處置,但法院的裁定是,繼續執行2001年省高院作出的責令中英集團支付欠款的決定。中英的欠款不是已經以物折價還清了嗎?”武塑集團高望生提出疑問。
但這個疑問沒過多久就有了答案。
繼2005年中英集團以武塑集團在拆遷時未達成協議為名另起訴訟后,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又根據中英集團的舉報,對2001年湖北省高院的判決提出抗訴。
“判決過了8年,一下又被推翻重來,而官司一個接著一個,繞來繞去還是在起點。”蒲以文告訴記者,本來一起簡單的經濟糾紛,就因為法院沒有依據的裁定,導致幾個公司陷入了無休止的官司“怪圈”,甚至損害了案外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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