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還沒簽,房屋就被拆遷公司強行推倒。這種霸道行徑令拆遷戶痛恨,令政府部門頭疼,也是引發社會矛盾的因素之一。
昨日,硚口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強拆案,兩名拆遷人員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受審。據悉,這是武漢市首次對野蠻強拆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凌晨,四層樓房被強行推倒
此案的被告人江軍華是武漢江泉房屋安置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另一被告人余榮革是武漢天才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員工。據指控,江軍華所在公司屬動遷公司,負責與拆遷戶簽訂拆遷協議,再由余榮革所在公司負責拆遷。
去年7月19日凌晨2時許,江軍華將余榮革叫至硚口區漢宜路32號現場,稱拆遷戶瞿某尚未與公司簽訂拆遷協議,因其要價過高屬“釘子戶”應強拆。余榮革馬上安排人員開來履帶式鏟車,將瞿某的四層樓房強行推倒,拆到只剩一堵墻時,周邊居民聞訊趕來交涉,這伙人才離開。
去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將江軍華、余榮革刑拘。經鑒定,該房屋損失為8.2萬余元。
心態:談判優勢靠強拆
昨日法庭上,公訴人對案件事實及強拆危害對江軍華、余榮革分別進行訊問,二人的回答顯示出強拆者的心態。
問:為何強拆?
余:瞿某要價太高,我們出70余萬元,他要價200萬元。
問:市民有了住宅才能安居樂業,你知道強拆的危害嗎?
余:……
問:拆遷前要有手續嗎?
江:要簽拆遷協議。
問:你們沒有與瞿某簽協議便強拆,目的何在?
江:強拆后,他只有找我們談判了,我們就有優勢……
專家:給強蠻拆遷敲響警鐘
昨日,公訴人在庭上指出,我國《憲法》和《物權法》均規定了私人合法財產不受侵害,拆遷要依法而行,而一些拆遷公司打著維護國家利益的幌子,在驅利心態下違法拆遷,任意毀壞私人房產也在所不惜。
“這個案子很典型。”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萬雄接受采訪時稱,一些拆遷公司及開發商在沒有與拆遷戶達成協議,或者達成部分協議后超范圍拆遷,甚至在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便拆遷,這種現象大量存在。以往出于各種原因,此類事件常以民事索賠方式解決。
王萬雄指出,此案給野蠻拆遷敲響警鐘,顯示出司法機關以《刑法》來規范拆遷行為的決心,突出了“以民為本、執法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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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余皓 實習生文苗 通訊員海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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