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招德,原海南省工商局局長,曾任定安縣委書記、縣長。
1998年至1999年10月,馬招德在任定安縣委書記、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3.7萬元、港幣1萬元。2000年至2002年,馬招德在擔任省工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7.9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1萬元。總計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81.6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2萬元。
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上級與下級本來是正常的工作關系,是保證政令暢達的必要鏈接。而馬招德卻把這種正常的上下級關系看作生財之道。在他任職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的3年多時間里,先后收受下屬市縣8名工商局長的賄賂達25次之多。
面對鐵窗高墻的馬招德回想起這些,他最想說的是什么呢?
馬招德:“這五六年來,自己都在懺悔這些事情,心里都特別難受,感到對不起養育自己的父母,也對不起自己的老婆孩子,也對不起兄弟姐妹,對不起親朋好友。”
馬招德以權謀私賣官鬻爵,最終落得鋃鐺入獄、身陷囹圄的下場。在馬招德看來,是什么原因讓他走上這條路的呢?
馬招德:“我是一個歸僑,從小沐浴在祖國的懷抱里面,是黨和人民把我培養成一名領導干部,我沒有珍惜這個榮譽,反而把黨和人民給的權力,用來謀取個人私利,獲取不義之財,所以今天才落到這個地步。”
從法院認定的馬招德受賄事實來看,馬招德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38筆賄賂,總額為63.4萬元人民幣,1萬元美金,1萬元港幣。其中32筆是1999年10月到2003年任省工商局長期間收受的。
馬招德:“收人家錢啊,感覺到這是非常不妥的事情,是違反紀律的事情,將來會不會走到犯罪,會走到今天這一步啊,沒有想到更深更多。因此,從小數字到大數字,一次次地出現這個問題。這些人給我送錢,肯定都有目的。他們看中我手中的權力能夠為他們做點事情,這點他們是明確的,我應該說是了解他們這種心境。”(南國都市報 作者: 曾苗 實習生 賴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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