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原泰安市城信資產管理中心業務部主任胡德峰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受賄賂一案,以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胡德峰系山東省寧陽縣人,大學文化, 2004年7月至案發任泰安市城信資產管理中心(該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法人)業務部主任。2005年至2006年,胡德峰在經手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未向主管部門申報、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批、未經評估的情況下,通過“集體研究”的形式先后四次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其所處置的國有土地價格比實際價值減少了714萬元。如其經手將原泰安市郊區鑫鑫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抵頂貸款的12152.70平方米的土地以220萬元的總價格轉讓給濟寧寶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評估,該宗土地當時的市場價格為6574610.70元。同時,被告人自2005年以來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現金、購物卡等共計人民幣150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院審理認為,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泰安市城信資產管理中心在轉讓涉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首先進行評估,然后再向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在履行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處置。被告人胡德峰身為專司處置政府收購的不良資產的人員,對上述程序應當明知的。但其卻超越職權范圍,在未履行法定評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所經手處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單位內部上報程序予以處置,客觀上造成了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其行為以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胡德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以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胡德峰提起上訴,本案正在二審中。 (作者:賈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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