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公安局長,明知其弟涉嫌犯罪,卻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此外,還曾收受賄賂,款項總計達9.5萬元。昨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呂梁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離石區公安局原局長王秋云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
陽曲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王秋云曾先后收受賄賂款9.5萬元。2004年12月27日,廣州市某車行發生特大盜車案,4輛全新豐田汽車被盜,價值130萬元。經廣東警方立案調查,4輛被盜車輛全部賣給了呂梁人王某。
2005年9月,廣東警方對王某采取刑拘措施并上網追逃,還派人到離石抓捕王某并追繳贓車。當廣東警方得知王某的哥哥是離石區公安局長王秋云時,因擔心抓捕困難,遂通過呂梁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一副支隊長約見王秋云,向其介紹了案情,出示了對王某立案、刑拘及上網追逃的相關手續,請其大力支持并予以配合。王秋云向廣東警方表示,配合追車可以,但必須撤銷對王某的網上追逃,不能抓走王某,對王某不予追訴。廣東警方無奈之下,只好答應先追回贓車。隨后,王秋云將贓車開到廣東警方所住賓館,得知王某的網上追逃確實撤銷之后,才全部移交。因王秋云的阻撓,廣東警方只得開著追回的贓車回到廣東,而涉嫌銷贓的王某則一直逍遙法外。
檢察機關據此指控,王秋云身為公安局長,明知其弟涉嫌犯罪,卻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涉嫌徇私枉法罪。2008年1月11日,陽曲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秋云利用辦案、提拔調整干部之機,收受賄賂共計9.5萬元,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而徇私枉法罪由于其不具備主體資格,故不予認定。
一審宣判后,王秋云于1月16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自己受賄9.5萬元與事實真相違背,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陽曲縣人民檢察院于1月16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被告人王秋云屬于司法工作人員,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故除了受賄罪,王秋云還應被追究徇私枉法罪。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記者 郭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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