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鎮平縣政協原副主席、當地“首富”吳天喜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強奸了三四十名12歲至16歲之間的女學生。公安機關的問訊筆錄顯示,早在2006年9月,即吳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就有受害者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供出了吳天喜的名字。可那之后,吳天喜并未受到任何影響,而是繼續作案,致使更多的無辜少女相繼受害。(4月27日《廣州日報》)
在吳天喜被捕的半年前,便已有足夠證據證明吳天喜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依照法律,公安機關應該立即立案并拘留吳天喜。但公安機關并沒有這樣做,直到發生了更大范圍的性侵害。
作為辦案人員,必須向領導匯報,申請采取強制措施。如果瞞而不報,那就是辦案民警的責任;如果接到匯報后無動于衷,那就是主管領導的責任;如果哪個領導阻止拘留吳天喜,性質就更加嚴重。根據《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賦予的職權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構成瀆職罪。
如果在接到舉報和掌握證據后就采取行動,那么吳天喜的犯罪行為就會及時被終止,很多少女就可以免遭侵害。然而,鎮平警方卻放縱了吳天喜的犯罪行為。這種縱容不僅直接導致了更多少女落入魔掌的嚴重后果,而且助長了淫魔的囂張氣焰。吳天喜數年橫行鄉里直至達到喪心病狂的程度,肯定與執法機關的包庇有很大的關系。
淫魔當然可恨,袖手旁觀的警察同樣讓人不能容忍。因此,當地警方的瀆職之罪也必須受到追究。然而時至今日,吳天喜已經被判處死刑而且已經終審,卻未見追究任何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莫非還想等這些執法人員“豢養”出新的吳天喜嗎?
林大圣(河南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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